#案件播报#【#朋友圈多次侮辱诋毁同事被判侵权#】2023年,小芳(化名)因生活、工作上各种原因对同事小丽(化名)心怀不满,遂连续一个多月在朋友圈发布了共计40条侮辱、诋毁小丽的内容,暗示小丽存在生活作风问题。小丽因此遭受严重精神困扰,遂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芳发布的朋友圈配图中包含小丽的人像及手机号码,还发布了小丽及异性的合照,配上带有侮辱、诋毁内容的文字,同时还存在大量发泄情绪的谩骂性言论,相关内容能够看出系直接指向小丽,且该案中的现有证据并未证实小芳所述行为属实。小丽与小芳曾为同事,双方不可避免存在共同社会交际范围,此种行为具有严重损毁和贬低他人名誉的性质,明显会导致原告小丽的名誉权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令小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微信中发布的案涉40条朋友圈内容,在该朋友圈中持续十日公开发布对小丽的道歉声明,若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法院将在市级媒体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小芳负担;小芳向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小芳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素材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杨书培视频:尚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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