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产品质量关 敢于亮剑强监管——专家谈《产品质量法》系列报道之六

严把产品质量关 敢于亮剑强监管——专家谈《产品质量法》系列报道之六
2024年11月29日 14: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转自:中国质量报

□ 本报记者 贾润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的‘产品质量监督’内容回应民生关切,抽查范围、抽查组织流程及结果处理等方面立法更加完善合理,在整部法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衡阳师范学院客座教授许剑波在接受《中国质量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许剑波说,《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中“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的规定,将抽查的样品范围扩大至未流入市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未完成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合理调整上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关于监督抽查的组织关系问题,如《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复抽查,仅从文义解释,该条文容易得出“上级抽查过的产品获得永久的下级抽查豁免权”的明显不合理结论,而《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明确“不得6个月内重复抽查”的豁免期限。

《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确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抽查检验结论的法定告知义务和对监督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义务。对此,许剑波指出,《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赋予生产者、销售者申请复检的救济手段,但未明文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将首次抽查结果告知生产者、销售者,会导致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也容易导致滥用职权问题。为避免这些问题,《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就市场监管部门对抽查结果的告知和公布义务进行明确。

“《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强化重点领域监管,聚焦民生热点,监管措施由单一向多元转变。”许剑波认为,《产品质量法》中的监管措施较为单一,主要依靠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和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获取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信息。《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的条款,完善了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缺陷产品调查、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约谈等制度,拓展监管措施,增强监管力度,有利于营造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

“监管方式由也被动向主动转变,有助于提高执法监管的质量和效率。”许剑波表示,《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新增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制度,通过发布产品风险预警信息,改变现有“举报—抽查—处罚”的被动监管模式。同时,还明确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开展缺陷产品调查、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织约谈等职权,促使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主动履行法律规定的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效能。

《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不仅扩大“产品”的外延,将半成品或未完成品的原材料等“物品”均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还新增产品安全准入制度,对安全风险较高的产品实行许可管理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新增产品质量信用监管制度,依法公示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信用进行分类监管,并与其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征信挂钩。“《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通过新增上述具体规定,将产品质量监管程序由事后监管前移至事前监管,可以更有效防控产品质量潜在风险。”许剑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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