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布2024年网络交易典型案例(第一批)

福建省公布2024年网络交易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年11月29日 16: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转自:福建市场监管

2024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深入实施市场监管“九大工程”,聚焦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反映强烈的网络市场突出问题,扎实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等各类专项行动,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综合用好监管和服务的“工具箱”,严厉打击网络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相关案件907起,罚没款220.68万元,有效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法律宣传和警示教育中的作用,现公布一批网络交易典型案例。

01

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未明示用户信息更正以及用户注销方式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开发了一款名为“某迅生活”的小程序,用于自营茶叶、内衣裤、灵芝等产品,同时推广外卖、电商平台的商品链接。然而,在该小程序中,虽然设有“修改手机号码”和“注销账户”选项,但当用户点击这些选项时,系统显示“暂不支持修改手机号码”和“暂不支持注销账户”。实际提供的更正信息和注销账户的渠道无法使用,且当事人未明确告知用户其他的更正信息和注销账户的方式,导致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明示用户信息更正以及用户注销方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时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但当事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正相关问题。2024年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强调了电商经营者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信息更正和账户注销等方面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案件凸显了电商市场中,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管理权的重视,以及对电商平台合规运营的期待。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进一步强化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商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促使其建立完善的信息处理和用户服务机制,从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案件不仅是对当事人行为的警示,也为其他电商经营者树立了合规经营的范式,助力行业健康发展。

02

厦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构交易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厦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虚构交易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实际经营有五家网店,为提高店铺活跃度及销量数据,自2023年3月至8月期间,通过“人推人”的个人推荐方式,在微信上找到一些愿意参与虚假交易的用户,再由上述用户在当事人经营的五家网店内提交购物订单,随后当事人将订单金额返还给上述用户,并邮寄一个空包裹给对方,最后当事人会向上述用户提供每单6元的佣金。经统计,当事人虚构订单的数量一共7982个,虚构订单花费的上述佣金约人民币47892元。上述虚假订单中,大部分订单因被电商平台监测为虚假交易记录,被平台定期集中处理,订单销量和评价也被移出店铺数据,并在网店后台订单左下角处标识感叹号标志,以示该订单已因违规被处理。当事人上述网店中,共计7964个虚假订单被处罚,剩余18个虚假订单未被平台监测。经当事人陈述,因为虚构交易到交易订单被平台监测处罚之间存在时间差,该期间上述网店能够获得店铺活跃度及销量数据,所以虽当事人虚构的订单被处理,但当事人仍持续进行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虚假交易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但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大部分涉案虚假订单被平台处理,对市场的扰乱程度较轻,实际交易成功订单数量少,受影响人数较少。2024年1月,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的公平透明。案件中当事人通过虚构交易来提升店铺销量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他诚实经营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对电商平台的信任。处罚措施的实施,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息:任何企业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透明性。此案还提醒电商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机制,防止因短期利益而落入违法行为的陷阱,从而促使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03

三明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APP协议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基本案情

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2018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当事人三明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所开发APP“某菜网”的《用户协议》中含有:第八章“某菜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第十一章解释权“本用户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某菜网”等内容。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5月、2024年3月两次对《用户协议》进行修改,在第二次修改后的《某菜网用户服务协议》,删除了原《用户协议》第八章协议修改和第十一章解释权的“某菜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本用户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某菜网”相关条款内容,并将原《用户协议》更名为《某菜网用户服务协议》。当事人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两次修改《用户协议》,均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也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修改《用户协议》未公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主动改正,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8的规定,不予处罚。当事人在APP《用户协议》使用“某菜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本用户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某菜网”条款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权益。2024年7月,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件强调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法合规拟定用户协议等相关格式条款,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在电子商务中,电商平台具有天然的缔约优势,为保障平台自身利益,容易产生不公平格式条款,而消费者往往碍于“不同意就无法网络交易”的程序设定,被动接受格式条款。通过本案的查处,能够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行业内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04

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反映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网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履行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经查,投诉人购买的商品为平板电脑,未经激活且外观未损坏,但在购买后七日内申请退货时,当事人以“已拆封使用,无质量问题不支持退换”为由拒绝了退货请求,并提出仅提供20元的补偿以协助撤诉。

法律依据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当事人擅自扩大不适用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的行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2024年6月,依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行为,并对其处以2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电商领域。法律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是确保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获得信心与保障的基本权益之一。然而,一些商家为一己之利,擅自修改或限制这一政策,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个别消费者的权益,也可能对其他消费者造成潜在的影响,增加了消费者对电商平台的不信任感。市场监管部门的介入与处罚,不仅为投诉人追回了损失,也对商家起到了警示和规范的作用,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05

福州市鼓楼区某动物诊疗服务部以虚构用户评价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福州市鼓楼区某动物诊疗服务部因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购买宠物打疫苗消费券后,到店还未接受服务就被店家强制要求做好评。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中确认该店员在与消费者沟通时使用了不当言辞,并表示其行为本意是建议消费者评价服务,涉嫌虚构用户评价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虚构用户评价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于该事件情节较轻,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现场开具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做出100元的罚款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对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监管力度,强调了电商经营者在对待消费者时需遵循的诚信原则。通过处罚案例,进一步警示其他经营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同时,也为行业内其他经营者提供了警示,促使其加强员工管理与服务保障,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06

泉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发布网络虚假广告及未公示网店营业执照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两家网店进行检查,发现多款商品分别设置“木林森工装裤子男2023新款春秋季潮牌宽松束脚裤日系休闲运动长裤”“木林森冲锋衣男2023新款春秋季户外休闲运动连帽夹克潮牌情侣外套”等标题广告用语用于宣传引流,实际交付产品并非“木林森”或关联产品,其广告费578元。同时,上述两家网店,均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或链接标识。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但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且案发后积极整改,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第六十六项规定适用条件,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发布网络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但在案发前已主动下架涉案商品、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23元。

典型意义

电商经营者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保障广告宣传用语真实可信,是法定的经营主体责任,有利于提高网络交易透明度,减少欺诈误导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网络市场秩序。本案当事人虽未履行依法信息公示义务、发布网络虚假广告,但存在初次违法、及时主动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等情节,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既有效规制网络交易违法行为、起到必要的教育震慑作用,又落实了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彰显网络监管执法的力度和温度,对推动电商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助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07

平和县某商务服务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当事人因在某平台开设的网店涉嫌虚假广告宣传而受到群众投诉举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起在某电商平台销售金骏眉(武夷红茶)时,在网页上发布了“是否为有机食品:是”等广告词。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来支持其广告宣称,构成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

法律依据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漳州市平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1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强调了网络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其对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通过对网络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履职尽责,传递出企业在进行网络广告宣传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决策时不受到误导。此外,该案件还提醒有关商家,在进行产品网络宣传时,应严格遵循广告法的规定,确保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以避免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这一案例有助于进一步促进网络经营主体的诚信意识,提高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信赖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08

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6月,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称,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001院内快送”微信小程序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查,2022年9月始,当事人在医院向患者(家属)发放宣传单,通过小程序向医院患者(家属)网络销售医疗器械,并通过快递将医疗器械送至购买者手中。而后,患者将购买的医疗器械交付给医护人员,用于患者自身的治疗。截至案发,当事人通过小程序网络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4.4654 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当事人未经许可网络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2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22.5倍罚款100.471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强调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合规、合法的重要性。通过对未获许可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的严格处罚,不仅维护了药械市场秩序,也加强了公众对网售医疗器械安全性的认知,提醒消费者在选择药械产品时谨慎对待合法性和来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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