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当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孙映雪介绍,《条例》共7章48条,在全面实施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细化和创新性规定。
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方面,《条例》规定,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限制流动的条件;支持灵活就业人力资源市场、零工市场建设,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同时,还规定了鼓励开展校企合作、区域合作、产业园建设等。
《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的服务事项,要求其完善服务功能、统一服务流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进行备案,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
为规范市场活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条例》明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采取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开展服务活动。
在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并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完善信用评价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辽宁日报 记者 陈博雅 王月)
责任编辑:冯庆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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