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贵州日报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志愿服务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支持和保障本辖区志愿服务活动。”有的专家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责不仅仅是提供资金,还应当包含制定志愿服务保障政策和措施。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本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志愿服务保障政策和措施,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支持和保障本辖区志愿服务活动。”
2.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志愿服务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制定志愿服务保障政策和措施。有的专门委员会提出,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建议将本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志愿服务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3.第六条第二款,有的专门委员会提出,新闻媒体在推广志愿服务文化中的作用很大,在第六条第二款中应当增加“新闻媒体”。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本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新闻媒体宣传志愿服务精神、推介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推广‘贵阳绿丝带’志愿服务文化。”
4.第十七条规定:“履行工作职务或者有偿服务不属于志愿服务行为,其参与者不得使用志愿者标识。”有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一是仅限定为“履行工作职务或者有偿服务”还不够全面;二是“其参与者”包含了提供志愿服务的人员和接受志愿服务的人员,接受志愿服务的原本就不使用志愿者标识。建议将本条修改为:“履行工作职务或者有偿服务等不属于志愿服务行为的,不得使用志愿者标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5.规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5年1月1日”。
此外,建议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
(《关于《贵阳市志愿服务保障规定》审议意见的报告》由贵阳日报为您提供,转载请注明来源,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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