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枫律股字[2024]A0584号
致: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7日在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董事长冯就景先生因公出差视频参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李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98人,代表股份25,022,97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3,547,700股)的5.5197%。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经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24,277,7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0217%;
反对710,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8384%;
弃权34,9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98%。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二)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24,283,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0432%;
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905%;
弃权41,6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663%。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2.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同意24,187,5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6613%;
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905%;
弃权137,1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482%。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2.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24,271,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953%;
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905%;
弃权53,6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142%。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2.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同意24,175,6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6138%;
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905%;
弃权149,0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957%。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2.5发行数量
同意24,271,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953%;
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905%;
弃权53,6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142%。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2.6限售期
同意24,187,5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6613%;
反对781,8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1245%;
弃权53,6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142%。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2.7上市地点
同意24,271,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953%;
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905%;
弃权53,6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142%。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2.8本次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同意24,266,8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785%;
反对678,2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107%;
弃权77,7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109%。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2.9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同意24,271,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953%;
反对674,9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6975%;
弃权76,8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072%。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2.10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同意24,257,6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413%;
反对674,9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6975%;
弃权90,3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612%。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24,260,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513%;
反对701,5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8037%;
弃权61,3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50%。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24,263,3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641%;
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905%;
弃权61,4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54%。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24,263,3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641%;
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905%;
弃权61,4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54%。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24,267,6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813%;
反对674,9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6975%;
弃权80,3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12%。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4,263,3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641%;
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905%;
弃权61,4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54%。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24,188,8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6666%;
反对781,8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1245%;
弃权52,2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89%。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的议案》
同意24,377,9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4224%;
反对597,5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880%;
弃权47,4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97%。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同意24,187,5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6613%;
反对702,5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8077%;
弃权132,8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11%。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同意24,281,7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0380%;
反对668,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6699%;
弃权73,0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921%。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
同意24,235,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8514%;
反对738,0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9495%;
弃权49,8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91%。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桑健
曲艺
2024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4-119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7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9:15-15:00。
2、召开地点: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公司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就景先生因公出差无法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李强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5,022,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3,547,700股)的5.51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1,459,4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3,563,530股,占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99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3,836,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3,547,700股)的3.052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及通讯参会的形式召开。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277,7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0217%;反对710,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8384%;弃权34,9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98%。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091,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40%;反对710,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32%;弃权34,9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24,283,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0432%;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905%;弃权41,6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663%。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096,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528%;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65%;弃权41,6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24,187,5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6613%;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905%;弃权137,1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482%。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001,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21%;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65%;弃权137,1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1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24,271,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953%;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905%;弃权53,6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142%。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084,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61%;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65%;弃权53,6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24,175,6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6138%;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905%;弃权149,0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957%。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989,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763%;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65%;弃权149,0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5 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24,271,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953%;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905%;弃权53,6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142%。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084,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61%;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65%;弃权53,6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6 限售期
表决情况:同意24,187,5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6613%;反对781,8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1245%;弃权53,6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142%。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001,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21%;反对781,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05%;弃权53,6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7 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24,271,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953%;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905%;弃权53,6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142%。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084,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61%;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65%;弃权53,6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8 本次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24,266,8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785%;反对678,2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107%;弃权77,7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109%。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080,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357%;反对678,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21%;弃权77,7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9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24,271,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953%;反对674,9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6975%;弃权76,8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072%。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084,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61%;反对674,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83%;弃权76,87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10 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24,257,6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413%;反对674,9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6975%;弃权90,3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612%。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071,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685%;反对674,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83%;弃权90,37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260,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513%;反对701,5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8037%;弃权61,3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50%。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073,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66%;反对701,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03%;弃权61,3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263,3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641%;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905%;弃权61,4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54%。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076,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097%;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65%;弃权61,4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263,3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641%;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905%;弃权61,4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54%。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076,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097%;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65%;弃权61,4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267,6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813%;反对674,9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6975%;弃权80,3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12%。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081,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408%;反对674,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83%;弃权80,37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0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263,3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641%;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905%;弃权61,4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54%。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076,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097%;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65%;弃权61,4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188,8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6666%;反对781,8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1245%;弃权52,2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89%。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002,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717%;反对781,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05%;弃权52,27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377,9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4224%;反对597,5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880%;弃权47,4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97%。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91,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385%;反对597,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85%;弃权47,4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情况:同意24,187,5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6613%;反对702,5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8077%;弃权132,8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11%。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001,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21%;反对702,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75%;弃权132,8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281,7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0380%;反对668,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6699%;弃权73,0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921%。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09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433%;反对668,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84%;弃权73,09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8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235,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8514%;反对738,0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9495%;弃权49,8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91%。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048,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59%;反对738,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40%;弃权49,8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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