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11月28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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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369        证券简称:卓翼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0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星期三)下午15: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其中: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  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新路198号创新大厦B栋12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兴舫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1,380人,代表股份数80,188,2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436%。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72,336,9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8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75人,代表股份数7,851,2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48%。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贺秋平律师、赵玉婷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

  ■

  注:(1)比例(%)指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2)上述表中比例根据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

  注:(1)比例(%)指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2)上述表中比例根据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表决结果:上述提案经逐项表决后,提案1.00-2.00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贺秋平律师、赵玉婷律师予以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8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40719-1号

  致: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7日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贺秋平律师、赵玉婷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布的《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1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21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投票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7日下午15:30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新路198号创新大厦B栋12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兴舫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38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0,188,2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43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2,336,9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88%。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010,5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13%;反对627,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24%;弃权550,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673,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003%;反对62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09%;弃权55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8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富涵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924,4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40%;反对699,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27%;弃权564,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587,6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037%;反对69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30%;弃权56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3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见证律师:

  贺秋平

  见证律师:

  赵玉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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