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法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支持建立区域性有特色的零工市场

江苏立法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支持建立区域性有特色的零工市场
2024年11月27日 10:37 媒体滚动

转自:中工网

原标题:江苏立法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引题)

支持建立区域性有特色的零工市场(主题)

南京日报讯(记者 余梦迪) 11月26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明确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应服务于就业优先、人才强国等国家战略的定位,并要求江苏各地着力提供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

针对人才流动性加大的现状,《条例(草案)》中规定,推动开展跨地区人力资源服务,加强省际劳务协作,促进劳动力区域间转移就业。推进长三角区域人力资源信息共享、服务标准统一、机构等级和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互认。

着眼于提供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条例(草案)》明确培育和发展行业性、专业性、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市场,支持建立区域性、有特色的零工市场,为灵活就业人员和用工主体提供便利服务。培育和发展为家政、医疗护理、养老、托育等提供服务的专业性人力资源市场。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提供就业支持,为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等提供人才供求对接服务。

《条例(草案)》拟对求职者、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活动进行规范,以优化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环境。其中,特别列举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禁止性行为,如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发布的信息包含歧视性内容,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等。

针对求职者简历被倒卖、投简历后频繁遭遇陌生来电骚扰等痛点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以及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等制度,并严禁泄露或违法使用在业务活动中收集或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人社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也被明确,包括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依法完善监管措施;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信用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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