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济南日报
记者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市发展改革委近日起草形成了《关于实施道路停车泊位差别化收费政策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由目前的道路泊位2元/小时的基础收费标准,调整为按照一般区域、拥堵区域实行差别化收费,其中一般区域停车收费标准维持不变,拥堵区域收费标准适当提高、阶梯收费。
为何调整收费?
缓解城市停车难、行车难
为何拟实施道路停车泊位差别化收费政策?市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我市道路泊位停车收费政策已实行多年,相比同类城市,收费标准较低,调控作用逐年弱化。
“我们这次调整,也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为缓解城市停车难、行车难问题,加强价格杠杆作用。市发展改革委调研其他城市成熟做法,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遵循保障民生、加强调控、精准施策的原则,按照‘市级统筹、区县实施、精准分区、差别收费’的工作思路,起草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稿。”上述工作人员介绍。
收费标准是什么?
区域分类,提高拥堵区域收费
收费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拥堵区域划定前,执行现行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以小型车为例,拥堵区域划定后,一般区域的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日间(8:00-20:00)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即1小时收费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夜间(20:00-次日8:00)免收停车费,不增加群众停车负担。拥堵区域道路停车泊位计费单位设置为30分钟,实行阶梯计费:首2小时内,每30分钟按1.5元计费;首2小时后,每30分钟按2元计费(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夜间每30分钟按1.5元收费,10元封顶。
“这次调整,适当提高拥堵区域的收费标准,目的是鼓励短时停车,缓解区域性停车难问题,方便群众停车。”上述工作人员介绍。
中、大型车按以上标准2倍收取,或按照实际占用泊位数量(不足一个泊位的按照一个泊位计算)收取。车型分类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跨日间、夜间两个时段停车,按时段分别计费并累计收费。具体规则为:时段内达不到1个计费单位的剩余计费时间,如该剩余计费时间不超过计费单位一半的,不收费;超过一半的,按1个计费单位收费。
单位的剩余计费时间,如该剩余计费时间不超过计费单位一半的,不收费;超过一半的,按1个计费单位收费。
其他优惠措施继续按照现行政策执行,比如30分钟内(含)免费停车,新能源号牌汽车等车辆享受停车优惠。
如何划分拥堵区域?
属地负责划分,参照公安部相关评价指标
根据征求意见稿,收费标准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辖区内市政道路停车泊位,其他区县(含功能区)可参照制定。根据征求意见稿,道路泊位区域划分实行属地管理,由区县政府(含功能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道路泊位区域划分,具体应按照一般区域、拥堵区域进行划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划定和调整区域的,需提前7个工作日在区县政府网站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拥堵区域范围图示、拥堵区域内的道路停车泊位位置、收费标准等内容。
一般区域、拥堵区域可参照公安部《道路交通拥堵度评价方法》(GA/T115-2020)及《城市交通运行状况评价规范》(GBT33171-2016)道路拥堵分级评价指标划定。区县政府在开展道路交通拥堵评价时,数据采集的时间不得低于一周,原则上“中度拥堵”“严重拥堵”的可划分为拥堵区域,具体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划定拥堵区域前,还应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等形式,做好相关论证。
谁负责监管监督收费?
区县负责监管,公众可根据价格公示牌监督
根据征求意见稿,各区县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并加强对经营主体价格行为的监管。
同时,各区县应统筹评价拥堵区域划定后对该区域内(周边)无配套停车泊位小区居民的停车支出影响,做好民生保障。
道路停车泊位运营方应规范设置价格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停车场所在区域、类别、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济南日报记者 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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