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安徽新闻网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2015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对保护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有必要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制定配套法规。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国家湿地保护决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把湿地保护和修复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湿地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对安徽开展执法检查时,充分肯定了我省湿地保护法实施取得的成效,同时也指出,仍存在依法保护湿地合力有待提升、配套法规有待健全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湿地保护决策部署和湿地保护法,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湿地保护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办法是建设山水秀美的生态强省的客观要求。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湿地保护作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建设山水秀美的生态强省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建立湿地保护日,广泛开展湿地保护宣传,健全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湿地生态用水协调机制,全省现有湿地总面积160.37万公顷,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2.85%,国际重要湿地1处、省级重要湿地59处。有必要通过立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
(三)制定办法是推进我省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我省湿地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配套制度标准不够健全、湿地总量管控等制度落实尚有差距、湿地保护监管能力有待提高,需要从体制机制层面健全完善。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省林业局起草了《办法(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林业局赴安庆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了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经反复协调和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2024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办法(草案)》。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提升依法保护湿地合力。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建立林业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的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厘清林业、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在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等方面工作中的职责(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二)健全湿地资源管理制度。细化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明确湿地分级管理和名录管理办法,设置名录范围内的湿地保护标志(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加强湿地占补平衡管理,经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应当恢复、重建湿地;没有条件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三)统筹湿地保护和利用。明确禁止开(围)垦、排干、擅自填埋自然湿地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同时,鼓励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管理,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社区共建等方式支持湿地利用。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开展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
(四)落实湿地修复具体措施。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等措施修复湿地。建立重要湿地修复方案审核和验收制度,界定造成湿地破坏的修复责任主体,加强湿地修复管理和动态监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
(五)强化湿地保护执法监管。明确湿地监督检查的主体、检查措施及行政相对人的配合义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湿地保护协作、信息通报和约谈机制,开展联合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省林业局局长 周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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