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有风险,出借需谨慎。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出借人通常都会保留借条、转账记录等凭证。但是,对于主张已经履行全部或部分还款责任的借款人而言,证据保留同样也很关键!近日,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杨某和王某本是一对情侣,自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其间,王某因家中有事,向女友杨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杨某爽快答应后,通过微信多次向杨某转账。2023年初,杨某和王某因感情不和分手,但王某迟迟未归还5万元借款,杨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很快通知被告王某到庭说明情况。王某当庭承认借款事实存在,但辩称借款后自己已经多次向原告杨某部分还款,每次还款的数额均不相同,所以其实际欠付的金额并非原告杨某主张的5万元,而应扣减已经偿还的款项。为了证明,王某还向法庭提交了他向杨某的微信转账记录。但当法官将被告王某的答辩意见和微信转账记录向原告杨某出示后,却得到了完全不同的解释:杨某告诉法官,微信转账记录中的所有款项均是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生活开支。原来,杨某和王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大部分生活花销都是通过杨某的信用卡完成,杨某每月还款后,由王某将一半的金额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办案法官审查了杨某提交的信用卡还款记录,证实与杨某所述的情况基本一致。
庭审中,办案法官围绕被告王某向原告杨某的转账是还款还是分担日常生活开支这一争议焦点,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王某虽然对杨某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但也无法举证证明转账系还款行为。办案法官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后认为,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原系情侣关系且长期同居,二人间资金往来频繁,与借款事实存混同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现原告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存在,但被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其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西固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承担全部5万元借款的还款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还款行为和借款行为一样,也应重视证据材料的收集。针对还款人已还款但未收回欠条的情形,还款人可以从其他方面证明自己的还款行为。比如通过银行转账还款的,可以提供存款凭证或调取银行的流水明细予以证明;如果是现金还款的,有第三方在场的,可由第三方提供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还款证据,可以是银行转账凭证,也可以是出借人亲笔出具的收到还款的收条,还可以由出借人在借款合同、欠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上写明已经收到还款等字样。
西固区人民法院借此案提醒各位借款人,在履行或部分履行还款义务后注重保留相关证据凭证,避免在诉讼中因举证不能导致自己陷入不利困境。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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