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推动“七大保险”发展,促进巨灾保险及巨灾风险管理的行业交流和成果分享,2024年11月22日,中国人保集团在京举办“‘巨’守江河安澜,‘保’护人民安居”巨灾保险论坛暨巨灾风险管理创新成果发布会。中国人保集团党委书记丁向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于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副司长卜凡伟,中国再保险集团党委委员、副总裁朱晓云分别致辞。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裁赵鹏主持论坛。
在主旨演讲环节,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原院长孙祁祥,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主任、北京师范大学巨灾研究中心主任史培军,中国地质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地震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地质大学教授徐锡伟,应急管理部国家减灾中心副主任高玉成,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二级巡视员李新玲等5位嘉宾分别做了主旨演讲。
政府部委、同业公司、专家学者、机构投资者和新闻媒体100余位嘉宾现场参加论坛。
以下为孙祁祥教授的演讲实录。
各位领导、学者、专家,大家下午好!
感谢中国人保集团的邀请,很高兴出席今天的论坛和创新成果发布会。我今天的演讲题目是:建立以“五合”为基础的巨灾保险制度——国内外巨灾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巨灾保险保障是当下一个非常重要和具有紧迫意义的话题。因为随着全球变暖日趋明显,与极端天气相关的巨灾风险的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对人类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大。世界经济论坛2006年首次发布《全球风险报告》时就明确指出,长期以来,气候变化就被视作重要风险源,而且这一趋势在未来10至20年都将不可避免。近5年来发布的《全球风险报告》中,极端天气事件的威胁均位于主要长期风险之列,2024年更是排在第1位。近期发布的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六次评估报告也明确指出,最近50年,全球变暖正以过去2000年以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生。持续变暖加剧了气候系统的不稳定性,导致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增多、增强,且影响范围更大。
气候变化导致自然灾难事件发生频率大大增加,这是联合国发出“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的警告之缘由。毋庸置疑,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应对巨灾风险的制度,民生的保障、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都将受到极大威胁。在这样的背景下,巨灾保险的重要性尤为凸显。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因此,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更为紧迫与重要。近年来,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行业的不断努力下,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得到了迅速的发展,除了国家层面的巨灾保险以外,具有地方特点的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试点创新也在持续深化。截至2024年,广东、广西、山东、深圳、宁波、河北等省、市陆续建立了地方性巨灾保险制度。
然而,虽然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从现实来看,不管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相较世界平均水平,制度供给都远远不够。这无疑需要我们加快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步伐。
一个高效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取决于包括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等在内的众多因素和客观环境,但一个重要前提是,对巨灾风险特性的清晰认知。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风险就如影随形,好在人类有足够的智慧,运用不同的手段去应对这些风险,其中被历史证明最重要、最有效的制度之一就是保险制度。但当我们说保险是应对风险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时,并不意味着它可以应对所有风险。从事保险行业的人都知道,保险公司只能承保可保风险,而理想的可保风险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损失的概率分布可以被确定;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等特性。而特大灾难通常指两种情况,一是所有或者大部分保险标的都面临同样的风险因素并发生同样的风险事故;二是保险标的的价值巨大。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巨灾风险包括因重大自然灾害、疾病传播或恐怖袭击等人为事故所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仅从自然灾害风险来看,其所具有的难以预测、低频巨损、受灾面广、影响期长等风险特性,它是不符合理想的可保风险范畴的,因为任何一个主体都无法单独承受巨灾风险。
但正如马克思所说,“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手段是同时产生的”。在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机制的支撑下,通过政府及各方的合作,巨灾保险制度逐渐在许多国家设立起来,成为应对巨灾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由此可见,建立风险分散机制,是有效应对巨灾风险的关键。
基于这个认识,我想结合国内外的巨灾保险实践,简要与各位分享一下我的“五合发展观”。其具体内容是:“政市合璧、原再合力、内外合契、供需合意、保资合一”,接下来我对此逐一进行分析。
第一,政市合璧:从全球范围内来看,巨灾保险体系大致可以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市场主导模式以及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协作模式。政府主导模式的特点是,政府进行资金的筹集,并采取强制性或者半强制直接提供巨灾保险。市场主导模式的特点是,政府不对巨灾保险的提供进行任何强制性规定,不进行经营管理,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提供再保险支持。我个人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由政府提供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由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商业化运作,提供补充保险服务,共同对巨灾风险进行分担的模式更为有效。
第二,原再合力。前面我讲到,巨灾风险通常是不符合可保风险范畴的,但随着再保险业的发展,特别是政府和各方的合作、支持,包括巨灾保险在内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逐渐在许多国家设立起来,成为应对巨灾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国内外保险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如果没有再保险分散风险的功能,实力再强的原保险公司也很难单打独斗地应对巨灾风险。
第三,内外合契。法国微生物学家路易·巴斯德曾说过一句广为流传的经典名言:“科学没有国界,但科学家有祖国”。借用这句话的句式,我们也可以说,国土有边界,但恣意妄为的巨灾没有边界,因此,需要内外联手,共同应对。关于这一点,国内外都有许多共识与行动。加勒比地区国家于2007年联合创建的加勒比地区巨灾保险基金旨在为成员国提供低成本的巨灾保险,以应对地震、飓风和洪水等自然灾害。该基金由成员国政府共同出资,保费以政府预算支付,一旦发生灾害,可以迅速启动赔付,为受灾国提供及时且重要的财务支持。同时,该基金还通过与国际再保险公司合作,将飓风和地震风险转移到全球市场上,减少了单个国家和地区在灾害发生时面临的财务压力。2015年,我国45家财产保险公司发起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2016年5月,原中国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截至2023年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累计为全国2134万户次家庭提供了7918亿元的地震风险保障,累计赔付逾1亿元。
第四,供需合意。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因为它存在一个“拥挤点”,一旦达到这个点,每增加一个人的消费就会减少原有消费者的效用。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在能免费享受准公共产品的前提下,每个人都有“搭便车”的动机(更不用说公共产品了),但其结果一定会影响其使用效率。1994年美国国家洪水保险改革法案规定,居住在实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洪泛区内而没有购买洪水保险的人,不再自动获得针对洪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而派发的联邦灾难援助,就是对“搭便车”行为的一种矫正。因此,我们需要提升百姓对巨灾风险的认识,强化保险意识,让消费者的有效需求与供给方的有效供给得到更好的匹配。
第五,保资合一。以巨灾债券为代表的保险连接证券(Insurance Linked Security ILS)是一种特殊的保险类金融工具,它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将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上,以此弥补传统的保险和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的不足。目前,巨灾债券已经成为国际保险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2019年,菲律宾发行地震和台风巨灾债券,为菲政府提供了3年间的2.25亿美元的地震和热带气旋风险保障。2021年,超强台风“雷伊”达到了台风触发等级,巨灾债券向菲政府支付了5250万美元,大大减轻了政府的负担。
近年来,全球巨灾债券发行规模不断上升。据ILS信息汇编机构Artemis的统计,2016年全球发行巨灾债券37笔、合计发行量67亿美元;2023年共发行95笔、合计发行量164亿美元;截至2024年7月28日,巨灾债券和ILS市场发行量已达129亿美元。
综上所述,风险分散机制是巨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但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并不是“故事”的全部。要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培育公众的巨灾风险意识,提升灾害预警能力,优化巨灾风险模型,打造完善的数据共享平台。
人保集团作为保险业共和国的长子,历史悠久、实力雄厚,在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一马当先,成绩卓著。2015年4月,45家财产保险公司发起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成为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滥觞,人保财险当时就是首席共保人。截至目前,人保财险已在18省(含计划单列市)落地省级地方性巨灾保险项目。我相信在未来的制度建设中,人保仍将继续发挥其引领和主导作用。
预祝今天的巨灾保险论坛及创新成果发布会圆满成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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