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滨州发布
滨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意见》
明确规定前期物业企业更换退出等问题
近日,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政策吹风会,介绍《意见》的相关情况。
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意见》对业主想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人怎么办、业主未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怎么办、前期物业服务人不再提供服务怎么办、建设单位拟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怎么办等都做出了规定,方方面面的情况都考虑到,既确保合法性、可操作性,也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或届满前,街道(乡镇)、社区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经过收集社情民意、分析研判,认为确有必要的,要组织、引导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业主依法决定是否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由社区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组织业主通过线上、现场、入户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是否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经表决同意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业主授权社区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代表通过公开招标或业主认可的其他方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并由社区或全体业主与新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新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新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或新的物业服务人接管之前,前期物业服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经表决同意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业主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前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但街道(乡镇)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责令前期物业服务人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向街道(乡镇)、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报告。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未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前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或届满前,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前期物业服务人决定不再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90日通知建设单位、业主、街道(乡镇)、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由社区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组织业主参照《意见》第12条通过公开招标或业主认可的其他方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决定不再提供服务的前期物业服务人,要将服务期限内的履职情况报街道(乡镇)、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作为评价其有关工作的依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或届满前,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建设单位拟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向社区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社区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组织业主就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人依法进行表决。经表决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建设单位要在街道(乡镇)、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意见》关于前期物业招投标要求,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新的前期物业服务人。经表决不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人的,按《意见》第12条第4项、第13条执行。
来源:滨州日报
责任编辑:刘雪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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