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工网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邢生祥
近日,青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联合下发《青海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工作实施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按照试点先行、因地制宜、民主管理、“一村一策”原则,逐步推动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机制,不断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切实增强广大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青海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含特殊群体政府代缴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集体经济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引导鼓励社会公益组织、慈善团体、爱心企业和个人以捐赠的形式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资助。
青海农村集体经济补助资金缴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记入补助对象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村情和收益情况,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通过“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方式确定。鼓励各地探索建立集体经济补助奖励激励政策,可将补助金额与缴费档次挂钩,多缴多补。补助方式按年度办理,不对补缴以往年度和未缴费人员进行补助。
青海要求各地选择集体经济基础好、基层党组织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实施,探索细化政策,全程跟进指导,逐步推广,确保成熟一个、实施一个,推进一个、成功一个,形成可复制的成功经验,逐步扩大范围,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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