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鲁金复〔2024〕367号
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散的请示》(垦乐银发〔2024〕3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解散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接此批复文件后,你行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于15个工作日内向东营金融监管分局缴回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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