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石家庄日报
案例回顾
投保人F先生为儿子投保富德生命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在合同成立的第3年初,保险公司接到F先生报案被保人F某某因脑梗住院,申请重疾理赔。调查发现客户未如实告知其投保前8年因高坠致颅脑损伤及多种后遗症,重疾非投保后首次确诊的,且其病情足以影响到公司核保,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按照正常理赔。
相关法规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及被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小贴士
在日常中,常常见到客户询问保险合同中存在“不可辩护”的条款,其主要含义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终止合同;保险公司应负赔偿或支付保险费。“看到这一点,有些人可能会问:根据这个条款,如果我不说实话,两年多可以了吗?不是这种情况。不可抗辩条款虽然主要限制保险公司,但仍必须以诚信保险为基础。如果在保险之前确诊有健康危害,但是根据事实没有告知,则存在涉嫌欺诈。如果真的故意“作弊”,那么它就不适用该条款。如投保人故意欺骗保险公司隐瞒事实,保险公司可以忽略不可抗辩条款的限制。(文/姜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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