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黎秋玲 董柳
杀人者偿命,是国人最朴素的法律观,但现实中,每一个案件的杀人者真的都偿命了吗?结果与我们想象的也许大有不同。
近日,广州一名男子潘某因婚外情、对妻子不满,蓄意烧炭,将结婚14年的妻子杀害。二审时潘某辩护成功,从一审的死刑立即执行获改判死缓。判决书中提到,改判理由是“本案系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刑事案件,潘某在审判期间尚能承认其烧炭致被害人死亡的基本事实,可酌情对其从宽处罚”。
针对网上晒出的判决书内容,有人提出疑问,家庭成员间刑事案件为何能酌情从宽处罚?是不是杀害家人判“死立即”的概率会更小?针对这些疑问,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刑法学系主任、教授潘星丞与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建勋,寻求解答。
典型案例
外遇丈夫精心谋划烧炭杀妻
二审改判死缓引发群众疑问
潘某和谢某于2009年结婚。因婚外情以及生活中对妻子谢某的不满,潘某产生杀害谢某的想法。
判决书中,潘某供述称:家里的经济都是谢某掌控,她整天说没钱、不舒服,又经常出去玩。其觉得谢是装病,不干家务,看到她就觉得很郁闷。案发前潘某于2017年认识一名女子,2019年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其曾向谢某提出过离婚,但她不同意。2023年大年廿八凌晨,其曾拿枕头去压谢某的脸,想让她窒息死亡,谢某被弄醒,后来其从网上购买安眠药,目的是让谢某安静地走,不想让她挣扎。
潘某还供述,试用了两次安眠药,有效果。案发这一次,其将五粒安眠药磨成粉、放在豆浆里,谢某喝了豆浆后进房间睡觉。其把准备好的炭及炭炉拿出来,在谢某房间门口点着炭。其用衣物堵塞大门、阳台门的门缝,在客厅用炭炉烧炭,致妻子谢某因一氧化碳中毒当场死亡,其本人也中毒昏迷。
当日19时许,其女儿放学回家发现异状找人求助,潘某被送到医院救治,在民警询问时,潘某谎称其烧炭准备吃烧烤,无意中致谢某死亡。公安机关经侦查,随后在医院将潘某抓捕归案。一审判处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随后潘某上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潘某无视法律,故意非法剥夺其妻子的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潘某的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本案证据情况,可对其不予立即执行,但应对其限制减刑。最终宣判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此,有市民认为,杀了人就该偿命,且应判立即执行死刑,对“家庭成员之间的刑事案件,承认杀人基本事实,就获得从宽处罚”表示不理解。
专家对话
量刑不仅要考虑报应也要考虑预防
羊城晚报:有网友提出疑问:“家庭成员”是杀人者免于“死立即”的托词吗?对此,您怎么看?
潘星丞:首先,潘某杀妻案中法院的判决依据、量刑都是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罪、抢劫罪等刑罚的量刑幅度是从低到高排列。为何有的杀人者,虽然被判处死刑,但不判处立即执行?具体到本案,法官可能会考虑家庭关系中,潘某与谢某还有一个女儿,她已经失去了母亲,她由谁来抚养?父亲罪大恶极,但她与父亲的血缘关系、情感纽带仍在;而且,潘某在审理过程中,承认犯罪事实,获得了其他家属的谅解等,都是法官考量“免予立即死刑”的因素。
羊城晚报:为何判决书中“本案系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刑事案件”这句话会引来网友争论?
潘星丞:司法实践中,我们讲情、理、法的统一。本案中,如果判决书再将潘某死缓的“理”说得更透、更清楚,市民可能会更好理解判决内容。比如,假设判决书再交代清楚家庭关系,包括女儿多大、她今后的生活怎么安排等,可能市民看到了会是另外一个想法。
羊城晚报:为什么要提“家庭关系”,是不是“家庭关系的杀人者被判“死立即”概率会更低”?
潘星丞:不一定。一般来说,杀害尊亲属(如父母)的主观恶性更大,处刑也应更重;杀害其他亲属也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大,因此,有判处死刑甚至“死立即”的案例。但量刑不仅要考虑报应,也要考虑预防,还要考虑社会效果(刑罚的经济性)。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在定罪量刑后还会继续存在,因此,有时法院在量刑时,会根据实际案情而酌情从宽。
羊城晚报:如果杀了人却未被判“死立即”,会不会客观上让人觉得是在“纵容犯罪”?
潘星丞:杀人偿命,是国人非常传统、朴素的一个理念。但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国家其实已经取消了死刑。我国刑法里面,死刑是最严厉的惩罚,包括“死立即”和“死缓”。
现代司法中,死刑的判决,与古代“同态复仇”理念也有所不同。犯罪人的行为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只是具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前提条件,但最终也并不必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死缓”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少杀慎杀”制度。死缓判决是根据罪犯已实施的罪行做出的,不立即执行死刑,而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就是根据其罪行来判断其“潜在”的社会危险性,通过考验期的考察来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有观点认为,死缓能减少大众从死刑判决中得到的刺激,从而将死刑看作法律对犯罪的理性惩罚。
律师观点
“死立即”还是“死缓”主要看是否存在从宽情节
故意杀人是极其严重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处以死刑。
那为何有的杀人者被判处“死立即”,有的被判“死缓”呢?
廖建勋回应,法院在审理故意杀人案判处死刑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而影响“是否死刑立即执行”走向的,主要看是否存在从宽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提到,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潘某杀妻案中的“死缓限制减刑”,不是独立的刑种,其一般适用对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单纯判处死缓又偏轻的犯罪分子,在最高人民法院4号指导案例王志才故意杀人案中也有相应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在全面考察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充分考虑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决定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依法做出罚当其罪、效果良好的裁判。
他山之石
多例家庭杀人案未判“死立即”
自首、家庭矛盾不是免死金牌
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近年相关判例,记者了解到,家庭成员中发生刑事案件,未判处“死立即”的案件并不在少数。
河南的王某和被害人刘某系再婚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打架。2018年4月,王某因不堪忍受刘某酒后对其殴打,在家中,趁刘某睡觉之际,手持菜刀朝刘某头面部、颈部及身上连砍数十刀,致刘某死亡。作案后王某打电话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二审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8年4月,辽宁省的被告人蒋某与丈夫吴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口角,蒋某持铁管对吴某头部、四肢等部位进行多次击打,将其击倒在炕上,后蒋某通知其女儿赶到现场并将吴某送至医院治疗。次日,被告人蒋某在其女儿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蒋某上诉,理由是过失致被害人死亡。二审法院认为,经查,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矛盾乃至相互谩骂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更不是蒋某持铁管打人的正当理由。原判量刑适当,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等多个意见中均提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要慎重。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相关意见中有“对婚姻家庭矛盾因素酌定从轻”的规定,但自首、家庭矛盾绝不是免死金牌。
例如,备受关注的上海“杀妻藏尸冰柜案”中,朱晓东扼死妻子杨某,随后将尸体藏于家中冰柜内,尽管朱晓东有自首情节,且杀妻是因家庭矛盾,但最后被判死刑。法院认为,朱晓东犯罪性质恶劣,作案后长时间藏匿被害人尸体,多处旅游、与异性开房约会等,无悔罪表现,“故依法对朱不予从轻处罚”。
这类司法判决也向所有家庭暴力案的受害者发出了清晰的信号: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让施虐者得到应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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