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上午9:15至当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168号高乐股份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黄强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6人,代表股份229,790,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6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5,919,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3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3人,代表股份23,871,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0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3人,代表股份23,871,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3人,代表股份23,871,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02%。
会议由公司董事黄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597,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12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弃权6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7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90%;反对12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5%;弃权6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文平、陈毛过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11月14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内容。
四、备查文件
1、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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