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批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批复
2024年11月05日 17:0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请示》(太平2024〕328号)及相关说明解释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10年期可赎回资本补充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

二、你公司发行和管理资本补充债券,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3号(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等有关规定。

三、你公司应在获得主管部门发行许可的期限内完成发行事宜,并在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就有关发行情况向金融监管总局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国家金融监总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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