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请示》(太平财〔2024〕328号)及相关说明解释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10年期可赎回资本补充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
二、你公司发行和管理资本补充债券,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3号(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等有关规定。
三、你公司应在获得主管部门发行许可的期限内完成发行事宜,并在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就有关发行情况向金融监管总局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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