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报告》(国家电投山核核安〔2023〕20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工程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辖海阳市核电装备制造工业区,拟建设2台国产化CAP1000压水堆核电机组。项目选址与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相容。
《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符合相关规定。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的评价模式和参数选择合理,正常运行状态下对环境辐射影响小,选址假想事故的环境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要求。
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我部委托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部
2024年11月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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