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极刑处置高空抛物者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以极刑处置高空抛物者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2024年10月31日 01:00 媒体滚动

转自:人民政协报

2023年6月,28岁女子在吉林长春某小吃街买烧烤时,被周某从32楼高空投掷的砖头砸中头部,不幸离世。周某一审被判处死刑,当庭表示不上诉。2024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周某死刑,死刑立即执行。(10月21日,中国新闻周刊)

此案重判,罚当其罪。

高空抛物被称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一个社会顽疾。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人住进了城市的高楼大厦里,同时,高空抛物开始频繁出现,且屡禁不止,给城市居民带来极大危害。2009年4月18日,广州海珠区东风村发生了一起12岁男孩扔砖砸死三个月大女婴的惨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在为百日婴儿过早地离开这个世界、父母悲痛欲绝而扼腕的同时,一个有关城市高空抛物威胁人们“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热议。

笔者曾居住的一个小区,6楼上的一家人,因翁婿不和,经常骂架。有天晚上,翁婿再次纷争,岳父急红了眼,往楼下摔瓶子、衣服、碗甚至小板凳等各种东西,幸好天晚,楼下无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现在回忆起来仍心有余悸。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就高空抛物现象印发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可根据具体情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2021年2月,“两高”规定了高空抛物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根据媒体报出的高空抛物的消息,抛物者之所以无所顾忌,大多出于两种侥幸心理。一是偷懒,不愿意下楼扔垃圾,又抱着侥幸心理认为,楼下不会刚好有人。这种抛物者扔的多是较轻的物体。而扔重物者或是孩子恶作剧,或是为了泄愤,比如这位被判死刑的周某,还曾向高楼下投掷过两桶5升桶装水、三罐未开封可乐,砸伤两名被害人。他在庭上坦承,因不能自食其力,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随意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周某的犯罪动机、行为手段十分恶劣,法院判处周某死刑,实属罪有应得。

第二种心理是侥幸认为不会被查到。高层住户多,查找抛物者存在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2016年11月,四川遂宁一名未满一岁的女婴被从天而降的健身铁球砸中身亡。事发后,当地公安介入调查,但因长时间未能找到抛物者,女婴的家人将该栋楼的所有住户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宣判,除家中确实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他住户每户补偿3000元。更有甚者,为查找具体抛物者,不得不全楼做DNA。今年9月17日,江苏省昆山市印象花园小区,有人高空抛粪便,砸到一层窗户上和家里。随后,物业发通知让全单元楼住户查验DNA配合调查。高空抛物屡禁不止,令人深恶痛绝,也给社会有限的资源带来了巨大的浪费,社会危害和影响极为恶劣。

治理高空抛物,归根结底还是要靠法律来解决。除了刑法的惩治外,为了弥补高空抛物给受害者带来的损失,民法典第1254条还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律是有教育、预防功能的,对于以身试法者加以严惩,是以儆效尤的最好办法。长春这次以极刑处置高空抛物者,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要让那些心存侥幸者知道,高空抛物这个小小的举动,可能要以生命为代价。法律的严惩是手段并非目的,为的就是对当事人和社会起到一种警示和威慑:“高空抛物”不仅入刑,严重犯罪者甚至会处以极刑,这不再是一句纸面上的法律条款,“高空抛物”入罪就是旨在通过公正裁判,旗帜鲜明地向高空抛物等犯罪行为说“不”,从而引导社会公众讲文明、遵公德,共同构建一个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为城市居民的头顶撑起一把安全“保护伞”!

(作者单位: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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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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