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有问有答】
提供预算编制服务的供应商能参与该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吗
■ 本报记者 彭勇琪
问题
近日,本报编辑部接到一读者咨询:某单位有造价咨询业务,也有其他业务。如该单位负责了某一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或者预算审核),刚好该项目所采购的内容也在该单位(或关联单位)可以承接的业务范围内,请问该单位(或关联单位)可以参加该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吗?该情形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的“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
回答
对于这位读者的咨询,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一些专家认为,上述单位不应参加该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也有些专家认为,若提供预算编制服务不属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则可以参加该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提供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或预算审核)服务应属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在日常投标过程中应遵守规定,投标时回避这类相关情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说。
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财税高级经济师蒋守华也认为,项目预算编制服务属于该项目的相关服务活动,包含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等服务”范围内。如果发现上述单位参加该项目竞标活动的情况,应取消其竞标资格;在采购活动完成(结果出来)后发现上述情况时,应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符合递补条件的可递补第二名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此,业内专家李杭表示,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中没有明确规定提供预算编制服务的单位不能参加后续项目采购。“预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咨询公司只是起到咨询的作用,很多预算还要经过评审中心评审。财政部门对预算有最终的决定权”,李杭说,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项目规定参与预算编制(或者预算审核)的单位不能参与该项目投标,应提前告知对方。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曹宇臣对此也持相同观点,“目前实际中没有禁止提供项目预算编制服务单位参与该项目,其关联单位也未被禁止参加。但要注意,在提供预算编制前期服务时,服务内容是否包涵《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即‘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若有这些服务内容,则法律法规明确不允许该单位再参与后续项目采购活动。”对于提供预算编制服务单位及其关联单位参与该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是否面临风险的问题,曹宇臣告诉记者,虽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里没有进一步规定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的边界范围,但在审计环节可能会面临风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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