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三秦都市报
10月23日,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明确。
根据意见,实施范围为,西安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未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和房屋征收范围,且未设电梯的二层以上多业主普通单元住宅,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需要加装电梯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全部资金由申请人共同承担
加装电梯项目以一个住宅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本住宅单元同意加装的相关业主作为该项目的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集、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鼓励业主委员会,小区住宅原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政府平台公司等积极参与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工作。
加装电梯项目所需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全部资金由申请人共同承担,可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共同出资。申请人根据楼层、面积、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所需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加装电梯项目取得使用登记证后,可提取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三)使用银行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出“加梯贷”产品,为居民提供低利率、免抵押信贷支持。
(四)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加装电梯项目。
鼓励采取平层停靠方式加装电梯
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由本住宅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一个住宅单元有一户业主提出加装意愿的,即可启动意见征询工作。
鼓励采取平层停靠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对符合本意见规定,并于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四层以上住宅单元加装电梯项目,且所需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的,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给予15万元/部的财政补助。
西安城六区辖区内的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负责,其他区县辖区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区县财政负责。
补助资金由实施主体提出申请,经居民委员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报经区县住建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验通过后拨付。
编辑:呼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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