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医药报
本报北京讯 (记者蒋红瑜) 9月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决定对消咳喘制剂说明书中的“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进行统一修订。
此次修订涉及消咳喘糖浆(含醇)、消咳喘糖浆(无醇)和消咳喘颗粒(片、分散片、胶囊)的说明书。
根据公告,上述药品说明书“不良反应”项修订要求一致,应写明消咳喘制剂不良反应包括恶心、呕吐、口干、腹痛、腹泻、腹胀、腹部不适、头晕、头痛、嗜睡、皮疹、瘙痒、潮红、心悸、心动过速、胸部不适、呼吸困难、过敏反应等;并提示有过敏性休克个例报告。
消咳喘糖浆(含醇)说明书“警示语”项应包括“本品含乙醇(酒精),对酒精过敏者禁用”。“禁忌”项应包括“对本品及所含成分过敏者禁用”“本品含乙醇(酒精),对乙醇(酒精)过敏者禁用”“糖尿病患者禁用”“正在使用头孢菌素类、硝基咪唑类(如甲硝唑)等抑制乙醛脱氢酶活性药物的患者禁用”4项内容。“注意事项”项应包括“服药期间饮食宜清淡,忌食辛辣刺激性食物,忌烟酒”“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用”等6项内容。
消咳喘糖浆(无醇)说明书“禁忌”项应包括“糖尿病患者禁用”“对本品及所含成分过敏者禁用”两项内容。“注意事项”项应包括“服药期间饮食宜清淡,忌食辛辣刺激性食物,忌烟酒”“过敏体质者慎用”等4项内容。
消咳喘颗粒(片、分散片、胶囊)说明书“禁忌”项应包括“对本品及所含成分过敏者禁用”。“注意事项”项应包括“服药期间饮食宜清淡,忌食辛辣刺激性食物,忌烟酒”“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等4项内容。
说明书修订要求指出,现行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较本修订要求内容更全面或者更严格的,应当保留原批准内容;说明书其他内容如与上述修订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
公告强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4年11月27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或患者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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