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郭婷) 8月27日,上海市药监局发布《上海市化妆品小样经营活动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化妆品小样产品备案及标签管理、化妆品小样经营活动等4部分内容。征求意见截至9月18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化妆品小样是指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促销、宣传为目的上市,规格相较于正装规格较小的化妆品。
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妆品小样应当为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化妆品小样应当有中文标签,标注有“赠品”“试用装”“非卖品”或者类似字样,并符合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具有包装盒的化妆品小样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化妆品小样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说明书应当能够与化妆品小样包装容器或者包装盒等一并交付消费者。
针对化妆品小样经营活动,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妆品小样经营者应当确保化妆品小样销售包装可视面的标签信息完整,不得以覆盖、涂改、撕毁等方式擅自改变所经营化妆品小样的标签;可以通过产品说明、销售凭证、通知、声明、店堂告示、页面展示等形式告知或者明示所经营化妆品为化妆品小样;鼓励将化妆品小样标签和说明书信息在其经营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可以利用电子显示屏、网页、二维码链接等信息化手段向消费者提供便捷查询方式。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小样经营者展示其所经营化妆品小样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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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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