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8月23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8月26日
●可转债付息日:2024年8月26日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24年8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8月2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三)债券代码:113039
(四)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130,000万元
(六)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七)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0年8月24日至2026年8月23日。
(八)债券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九)付息支付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0年8月24日,T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担保事项:不提供担保
(十一)转股期限:2021年3月1日至2026年8月23日
(十二)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3.57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3.17元/股。
(十三)可转债信用评级: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债券评级:“AA”,主体评级:“AA”,评级展望:“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嘉泽转债”第四年付息,计算期间为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8月23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1.5%(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5元(含税)。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8月23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8月26日
(三)可转债付息日:2024年8月2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8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嘉泽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5元(含税),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2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5元(含税)。
(三)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含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5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其他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1号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
电话:0951-5100532
联系部门:证券部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电话:0755-23189776、0755-23189781
联系部门:股票资本市场部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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