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险因素”。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5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6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1.7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6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7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8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233 证券简称: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8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9月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9月2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9月2日
至2024年9月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由独立董事张仁寿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4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1、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参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方。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4年9月1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3时00分至17时00分。
(二)登记地点:公司证券办公室。
(三)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原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中信路46号甲
2、联系电话:0416-7119889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9月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233 证券简称: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6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
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始时间: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8月29日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并按照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仁寿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9月2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张仁寿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张仁寿先生,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86年至2002年历任石油部工业、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广州外语培训中心、石油大学讲师、财会副教授;2002年至2004年任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编审;2003年至今任广州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2021年至今任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至今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征集人承诺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并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将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不会违反法律法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并且对《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核心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日 14点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自2024年9月2日
至2024年9月2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公司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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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登载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4年8月2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8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股东身份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公司证券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中信路46号甲
邮编:121000
电话:0416-7119889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将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但其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征集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自主行使投票权的,视为已撤销投票权授权委托,表决结果以该股东提交股东大会的表决意见为准;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张仁寿
2024年8月17日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企业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企业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人寿先生作为本人/本企业的代理人出席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本人/本企业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注: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688233 证券简称: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工股份”或“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并与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完成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本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第三届监事会主席,并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三届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一)董事选举情况
2024年8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潘连胜先生、袁欣女士、庄坚毅先生、山田宪治先生、庄浚荣先生、酒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冯培先生、张仁寿先生、王永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六名非独立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简历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二)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情况
2024年8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选举潘连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选举情况
2024年8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选举产生了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具体如下:
1、战略委员会:潘连胜(任:主任委员及召集人)、庄坚毅、王永成;
2、审计委员会:张仁寿(任:主任委员及召集人)、庄坚毅、冯培;
3、提名委员会:冯培(任:主任委员及召集人)、王永成、山田宪治;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张仁寿(任:主任委员及召集人)、冯培、王永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仁寿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一)第三届监事会监事选举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林琳女士、邢滋尧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于2024年7月29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杨光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二)第三届监事会主席选举情况
2024年8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选举林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2024年8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袁欣女士为公司总经理;常亮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刘邦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上述人员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潘连胜先生、袁欣女士、庄坚毅先生、山田宪治先生、庄浚荣先生、酒彦先生、冯培先生、张仁寿先生、王永成先生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常亮先生、刘邦涛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四、证券事务代表聘任情况
2024年8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宋梦施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宋梦施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宋梦施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五、换届离任人员情况
公司本次换届完成后,李仁玉先生、吴粒女士、刘竞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哲凯先生、方华先生、刘晴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上述监事离任后仍在公司继续任职。上述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忠实诚信,积极履行职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表示衷心感谢!
六、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中信路46号甲
联系电话:0416-7119889
传真:0416-7119889
邮箱:info@thinkon-cn.com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
常亮先生:
常亮先生,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浙江大学竺可桢学院经济学学士。2010年至2012年任新蛋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2012年至2017年任广东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报社有限公司财经记者;2017年至2019年任天津正道北拓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9年至2023年任北京亿欧网盟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2023年至今就职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已于2024年3月取得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刘邦涛先生:
刘邦涛先生,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03年至2004年任职于一汽铸造有限公司;2004年至2006年于东北大学就读会计学硕士;2006年至2007年任职于沈阳万科企业有限公司;2007年至2010年任职于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9年任东软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海外子公司财务经理;2019年至2023年任职于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财务副总监;2023年至今就职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宋梦施女士:
宋梦施女士,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学士学位。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已于2020年3月取得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2019年3月加入公司,现任证券事务代表。
证券代码:688233 证券简称: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4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通过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全体监事共同推选的监事林琳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作为公司监事认为: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同意选举林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作为公司监事认为: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作为公司监事认为: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实施该考核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我们作为公司监事认为:
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688233 证券简称: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于2024年8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于本次会议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后的第一次会议,为尽快实现第三届董事会履行相应义务和职责,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期限要求。会议通知于同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后以口头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与会董事均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会议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潘连胜先生主持和召集,召集人在会议上就本次豁免通知事项进行了说明。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选举潘连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有效表决权10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选举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召集人)。其中,战略委员会委员为潘连胜(任:主任委员及召集人)、庄坚毅、王永成;审计委员会委员为张仁寿(任:主任委员及召集人)、庄坚毅、冯培;提名委员会委员为冯培(任:主任委员及召集人)、王永成、山田宪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为张仁寿(任:主任委员及召集人)、冯培、王永成。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半数以上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主任委员(召集人)张仁寿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
1、《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有效表决权100%。
2、《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有效表决权100%。
3、《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有效表决权100%。
4、《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有效表决权10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袁欣女士任公司总经理、刘邦涛先生任公司财务总监、常亮先生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1、《聘任袁欣为公司总经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有效表决权100%。
2、《聘任刘邦涛为公司财务总监》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有效表决权100%。
3、《聘任常亮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有效表决权100%。
相关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岗位职责,拟定公司第三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董事潘连胜、袁欣作为公司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公司董事会聘任宋梦施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潘连胜、袁欣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潘连胜、袁欣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登记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2)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3)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潘连胜、袁欣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2024年9月2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688233 证券简称: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于2024年8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6日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连胜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的半年度评估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的半年度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远期外汇交易开展的外币金额不超过等值8,000万美元(含本数),可在此额度内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688233 证券简称: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2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秦朗先生因个人原因于近日申请辞去核心技术人员职务;辞任该职务后,秦朗先生继续在公司任职,担任公司技术研发部科长。
● 本次核心技术人员调整后,公司的技术研发工作均正常进行。本次核心技术人员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技术研发、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带来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
一、核心技术人员离任的具体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秦朗先生因个人原因于近日申请辞去核心技术人员职务。辞任该职务后,秦朗先生继续在公司任职,担任公司技术研发部科长。
(一)核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
秦朗,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2006年至2007年任浙江天煌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专员,2007年至2009年任大连维德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工程师,2009年至2013年任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技术主管;2013年7月起在锦州神工半导体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公司技术研发部科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秦朗先生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秦朗先生辞任核心技术人员后,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二)参与的研发项目和专利情况(知识产权情况)
秦朗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参与的知识产权均属于职务开发成果且归属公司或子公司所有,不存在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本次核心技术人员变更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知识产权的完整性。
(三)保密及竞业限制情况
根据公司与秦朗先生签署的《劳动合同》和《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双方对保密内容、竞业限制事项等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秦朗先生对其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且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秦朗先生存在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事项等相关情形。
二、核心技术人员职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长期技术积累和发展,已建立了结构完整的研发体系,形成了专业的研发技术队伍,不存在对特定核心技术人员的单一依赖。
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末,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分别为75人、91人及84人,占员工总人数比例分别为20.60%、22.47%及23.93%,公司研发人员数量保持稳定,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完备。本次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调整情况如下:
■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研发项目正常进行,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团队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工作。公司研发团队结构完整,后备人员充足。公司将不断完善研发团队建设,加强研发技术人员的培养,不断吸引优秀技术人员加盟,不断提升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以保持技术竞争优势和未来发展的潜力。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688233 证券简称: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0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远期外汇交易开展的外币金额不超过等值8,000万美元(含本数),可在此额度内滚动使用。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目的
公司存在境外采购和境外销售业务,结算货币主要采用美元、日元,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为防范外汇大幅波动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稳定境外收益,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拟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与银行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公司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结算货币。
三、业务期间和业务规模
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公司及子公司用于上述外汇业务的交易金额不超过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金额,并且不超过8,000万美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在上述年度资金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财务部履行日常审批程序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四、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存在境外采购及境外销售业务,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开展与银行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从锁定结售汇成本的角度考虑,能够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定的利润水平,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风险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外汇远期结售汇的风险
公司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进行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操作可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公司仍能保持稳定的利润水平,但外汇远期结售汇仍存在一定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售汇报价可能低于公司对客户的报价汇率,使公司无法按照对客户报价的汇率进行锁定,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汇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汇延期交割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针对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相关风险能够有效控制。
2、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3、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
4、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亏损或者潜亏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或亏损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公司董事长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认为: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正常经营为基础,可以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在会议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利于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且公司仅涉及低风险的外汇交易业务,不涉及高风险的外汇交易品种,风险相对可控;同时,公司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688233 证券简称: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16日通过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已于2024年8月6日通知。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哲凯主持。经与会监事表决,一致同意形成以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作为公司监事认为:
1、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2024年半年度的经营情况。
2、我们保证和承诺,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作为公司监事认为:
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作为公司监事认为: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正常经营为基础,可以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688233 证券简称: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7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工股份”、“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5.041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030.5736万股的0.5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80.3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4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4.57%;预留14.661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09%,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5.43%。
一、股权激励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5.041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030.5736万股的0.5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80.3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4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4.57%;预留14.661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09%,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5.4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人员),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及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295人,占公司截止2023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351人的84.05%,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神工股份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董事长潘连胜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潘连胜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核心管理人才,不仅在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而且也在产品开发及评价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董事、总经理袁欣女士。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袁欣女士为公司的核心管理人才,对公司全方位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管理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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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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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10月31日(含)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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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10月31日(不含)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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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3、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3.8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3.8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6.24元/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5.1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7.23元/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2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9.26元/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1.75%;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9.73元/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05%;
2、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首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并提升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也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优秀员工,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及人才保障。
其次,公司属于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当前正处于行业快速发展期,公司的技术及业务竞争力提升及业绩快速增长需求紧迫,需吸引和保留人才,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人才的重要途径。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括行业周期、技术革新、人才竞争、资本市场波动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不同周期和经营环境下有效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此外,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在设置了具有较高挑战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激发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此为基础,本次激励计划将为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经营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并推动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13.82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在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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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分(X)确定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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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主营业务为大直径硅材料、硅零部件、半导体级大尺寸硅片及其应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成立以来,公司专注于大直径硅材料及其应用产品的研发。在大直径硅材料(单晶和多晶)、硅零部件产品、半导体大尺寸硅片等领域持续研发,突破并优化了多项核心技术,构建了较高的技术壁垒。公司持续深耕大直径硅材料及其应用产品的细分市场,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和良好的品牌知名度,细分市场占有率不断上升,影响力不断增强。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以2023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的目标(A)档分别达到30%、69%、120%;以2023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的目标(B)档分别达到18%、39%、64%。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及相应的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归属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作废时效、登记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6、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克一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2、归属日前
公司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期的归属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归属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归属日
在归属日,如果达到归属条件,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归属而失效或作废,则减少所有者权益。
5、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4年8月16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6.12元(公司草案公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04%、13.00%、14.35%(都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及以上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95.0416万股,其中首次授予80.3800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247.01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4年9月授予,则2024年-202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上市规则》第10.4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9、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0、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1、《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3、《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688233 证券简称: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1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8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潘连胜先生主持,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科峰、张志强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688233 证券简称: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将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1、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0]号)核准,公司采用战略配售、网上网下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1.67元,募集资金总额866,8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76,049,433.93元后的790,750,566.07元已于2020年2月17日分别存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桥西支行0708004329200067771账户300,000,000.00元,存入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凌支行410100692121518账户300,000,000.00元,存入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392212010160740453账户190,750,566.07元;减除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15,881,132.0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4,869,433.99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1-00010文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2、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的核准,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305,73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1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74.9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943,396.22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056,578.7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3]110Z0012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2024年06月30日止,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
2、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截至2024年06月30日止,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存放、使用、管理资金。
2020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桥西支行、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凌支行、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该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使用、管理募集资金。
2023年9月,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锦州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桥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该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使用、管理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2024年06月30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
2、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截至2024年06月30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三、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表1: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2: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五)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和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安排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和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安排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1、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2024年06月30日,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元
■
2、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截至2024年06月30日,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元
■
(六)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4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8英寸半导体级硅单晶抛光片生产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附表1: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
附表1:
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
附表2:
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
公司代码:688233 公司简称:神工股份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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