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湛金监复〔2024〕56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等23家机构的请示》(国寿人险湛呈〔2024〕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公司第四营销服务部、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公司第五营销服务部、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公司第七营销服务部、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公司第九营销服务部、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公司第十营销服务部、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公司第十一营销服务部、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公司第十二营销服务部、1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第九营销服务部、1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1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公司第四营销服务部、1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公司第五营销服务部、1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公司第六营销服务部、1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公司第九营销服务部、1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公司第十营销服务部、1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公司第十一营销服务部、1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公司第十三营销服务部、1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公司第十四营销服务部、2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溪县支公司第六营销服务部、2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溪县支公司第九营销服务部、2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溪县支公司第十一营销服务部、2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溪县支公司第十二营销服务部。撤销后,原址不得继续经营保险业务。
二、你公司应做好机构撤销的善后工作。
三、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向社会公告撤销事宜。
此复。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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