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202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方案已获2024年6月27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2023年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471,987,76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4.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现金分红金额为7,948,733,952.60元(含税),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2023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减少21,266股,本次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采取按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公司总股本由1,471,987,769股变动至1,471,966,503股,分配比例由每10股派发54.00元(含税)变动至每10股派发54.000780元(含税)。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固定总额的方式分配: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471,966,50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4.000780元人民币现金,现金分红额为7,948,733,952.60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48.600702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我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0.80015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5.40007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22日。
2.除权除息日:2024年8月23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8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8月2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我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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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8月13日至登记日2024年8月2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71号泸州老窖指挥中心
咨询联系人:赵亮、王钰
咨询电话:0830一2398826
传真电话:0830一2398864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十届董事会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3.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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