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新安晚报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民政部日前全文公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是现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
修订草案共28条,分6个章节,分别是总则、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和补领婚姻登记证、法律责任、附则。
相比现行《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在婚姻登记程序上作了一些修改。比如,修订草案第八条提出,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而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明确,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相较而言,修订草案在结婚登记环节删去了提供户口簿的要求。这一要求在补领结婚证时也有所体现。
根据修订草案,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新条例施行前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新条例施行后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修订草案还取消了对婚姻登记地域管辖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新增了关于30天“离婚冷静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内容,并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男女双方再次申请离婚登记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据悉,修订草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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