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4年08月13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朱国建先生于2024年8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朱国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朱国建:

  经查,你作为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于2021年12月14日减持公司股票50,000股,成交金额699,000元,于2022年1月13日减持公司股票 20,000股,成交金额292,000元;你的配偶季舒娟通过其账户于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多次买卖公司股票,买入24,300 股,成交金额309,460元,卖出24,300股,成交金额320,370元,于2023年8月16日至2024年4月1日多次买卖公司股票,买入29,600股,成交金额316,984元,卖出22,300股,成交金额237,372元,存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和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上述警示函所涉及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4月20日《关于高管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号:2024-032)、2024年8月2日《关于高管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补充公告》(公告号:2024-048)进行了披露。

  2、朱国建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江苏证监局的上述决定。朱国建先生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后续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加强自身及近亲属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三、备查文件

  1、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朱国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55号)。

  特此公告。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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