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3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8月2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8月23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57号本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8月23日
至2024年8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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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的公告已于2024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以上会议资料将于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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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根据上述时间、方式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原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4年8月22日8:30-11:30,14:00-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证券办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57号
邮政编码:311800
联系电话:0575-80709675
邮箱:dongmiban@zhujipower.com
联系人:黄益芳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8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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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2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年产2.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结项,并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0,830.41万元(含扣除手续费后的利息、理财收益等,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后的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公司将办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手续,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随之终止。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7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9.455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742,885,617.16元;减除发行费用147,755,573.2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95,130,043.9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9月14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483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案》,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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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于2022年12月8日经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将“年产4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拆分为“年产2.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和“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2022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三、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公司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为“年产2.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该项目已建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4年8月7日,该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节余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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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金额未经审计;利息及理财收益包含尚未收到的银行利息收入;预计节余募集金额D=A-B+C,该金额包含未使用的项目铺底流动资金5,762.69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
四、本次结项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情况及原因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共同监管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进行集中管理。在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24年8月7日,本次结项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合计约10,830.41万元(含扣除手续费后的利息、理财收益等)。
同时,公司严格履行建筑施工、设备采购等方面的合同义务,根据项目进度、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根据公司财务部门的测算,截至2024年8月7日,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尚有未支付的项目尾款合计约3,945.59万元(该数据为暂估金额,最终以根据合同约定、结算后的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五、本次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已建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厂房、生产线等转入固定资产,但部分尚未支付的项目尾款支付周期较长,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0,830.41万元(含扣除手续费后的利息、理财收益等)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财务部门的测算,截至2024年8月7日,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尚未支付的项目尾款约3,945.59万元(该数据为暂估金额,最终以根据合同约定、结算后的实际支付金额为准),公司后续将使用自用资金支付。上述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公司将办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手续,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六、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将已建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2.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结项,并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0,830.41万元(含扣除手续费后的利息、理财收益等)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后,公司后续将使用自用资金支付该项目尚未支付的项目尾款。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事会同意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本次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1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三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以下简称“《股价稳定预案》”),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第三期股份回购”)的措施稳定股价,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股份金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
●回购股份用途: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回购后股份将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8.45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发函确认,股东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乐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来3个月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未来6个月可能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股东苏州汇毅芯源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汇毅芯源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苏州汇毅芯源叁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来3个月、6个月可能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除此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均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相关人员未来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回购后的股份将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可能存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风险;
3、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风险;
4、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股票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在该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8.4889元,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二)第三期回购方案的审议和实施程序
2024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三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将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回购后的股份将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3)。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后,依法通知债权人。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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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远、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公司拟实施股份回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回购后股份将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进行回购。回购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如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按照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承诺,在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可终止实施该股份回购稳定股价措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3,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8.45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626,016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01%;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5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8.45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813,009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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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具体的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8.45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以目前公司总股本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500万元和上限人民币3,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8.45元/股进行测算,则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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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上述表格数据保留两位小数,数据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具体注销后的股权结构以回购及注销的实际数量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407,290.0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98,139.92万元,流动资产200,789.74 万元。若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3,000万元测算,该金额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0.74%、1.01%、1.49%。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以人民币3,000万元为上限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26.80%,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所用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均暂不存在增减持计划。未来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发函确认,股东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乐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来3个月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未来6个月可能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股东苏州汇毅芯源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汇毅芯源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苏州汇毅芯源叁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来3个月、6个月可能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除此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均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相关人员未来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回购后股份将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完成后,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依法按照上述用途实施、办理具体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回购后的股份将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的有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员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等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对回购股份进行注销,对《公司章程》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6、如有需要,决定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
7、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或达到《股价稳定预案》列明的终止条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回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8、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上述授权事项,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董事会可转授权公司工作人员在上述授权范围及授权有效期内具体处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回购后的股份将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可能存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3、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风险;
4、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回购股份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0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8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2日以书面和邮件形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怀义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事会同意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9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8月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57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的总股本为161,253,87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共计3,410,102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宝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因工作原因独立董事杨迪航、邓超、郑诗礼,非独立董事王振宇、王苗夫、王宝良、姚挺通讯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徐琥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和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经股东大会表决,选举杨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2、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
经股东大会表决,选举凌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三)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2、议案3、议案4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为议案2,关联股东张宝、王宝良、姚挺、诸暨兆远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满、莫少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4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8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2日以书面和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宝主持,应参会董事8名,实际参会董事8名,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三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以部分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回购后股份将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同时,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员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三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二)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已建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扣除手续费后的利息、理财收益等)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认为该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下午14:30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3)。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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