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相关当事人地位: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千虹”)为原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一,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永晟”或“标的公司”)为被告二。
3、因目前案件仅为一审判决,不排除公司继续上诉及二审可能,预计对当期归母净利润的影响为-412万元,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的金额为准。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3年3月,公司、深圳永晟与浙江千虹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各方约定公司及浙江千虹共同对深圳永晟进行增资,其中公司增资25,000万元认购标的公司22,313.200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21.5554%的股权;浙江千虹增资 35,000万元认购标的公司 31,238.480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 30.1776%的股权。《增资扩股协议》同时设置了自生效之日起一年的冷静期,浙江千虹在冷静期内有权要求公司无条件回购其对标的公司的增资。随后浙江千虹向公司发函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经综合研判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浙江千虹回购其持有的深圳永晟全部股权,并已于2023年5月24日前支付了全部回购款共计人民币35,421万元,该回购事项已全部按期完成,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8日、5 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永晟增资扩股公司放弃部分优先认购权暨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关于深圳永晟增资扩股事项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该回购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形。
2024年2月28日,公司与深圳永晟收到了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舟山中院”)发来的(2024)浙09民初4号案件材料(包括《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浙江千虹主张公司与深圳永晟在前述增资、回购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请求舟山中院判令公司及深圳永晟支付违约金、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167,333,788元。同时,舟山中院裁定冻结了公司持有深圳永晟出资额2,000万元的股权以及深圳永晟持有深圳市玖兆控股有限公司出资额2,000万元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2024年8月1日,公司收到舟山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09 民初4号,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
2、被告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10,000元。
3、驳回原告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8,469元,其中浙江千虹负担856,244元、公司负担15,812元、深圳永晟负担6,413元。保全费5,000元,其中公司负担3,562元、深圳永晟负担1,438元。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1、因目前案件仅为一审判决,不排除公司继续上诉及二审可能,预计对当期归母净利润的影响为-412万元,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的金额为准。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09民初4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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