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87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7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1、因(1)激励对象石磊、于佳、金涛、陆丽羽、崔镝、李雪松、芮胜宇、钟龄瑶、沈华君、施晓倩、郑乐天、吴建杰、陈光熠、曹先锋、邱志强、顾钦、高泽、钱晓军、季雨婷、舒平、张来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龚平已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胡庭洲、唐冀宁、张弛已辞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3)激励对象阙振元、施一晨、张来、徐创越2023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达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64,040股(其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64,90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5.37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885,513.00元;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944,54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3.82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3,608,142.80元;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654,60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3.79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2,480,934.00元),并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23年度现金股利。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88)。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1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8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8月20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38号上海万达瑞华酒店三楼马德里厅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8月20日
至2024年8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5天于上交所网站披露股东大会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号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号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复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科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复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复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Phoenix Prestige Limited、上海复颐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润江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复久紫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复远越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昌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艺中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复川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复迈投资有限公司、Spread Grand Limited。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社会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出席的须持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与委托人身份证或复印件;
(三)登记地点:东诸安浜路165 弄29 号4 楼(纺发大厦);
(四)登记时间:2024年8月15日
上午9:00一11:30 下午1:00一4:00
六、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参加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公司地址:上海市复兴东路2号
3.联系电话:(021)23029999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8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86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24年7月26日发出通知,并于2024年7月30日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董事12人。本次会议的召开、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经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1、因(1)激励对象石磊、于佳、金涛、陆丽羽、崔镝、李雪松、芮胜宇、钟龄瑶、沈华君、施晓倩、郑乐天、吴建杰、陈光熠、曹先锋、邱志强、顾钦、高泽、钱晓军、季雨婷、舒平、张来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龚平已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胡庭洲、唐冀宁、张弛已辞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3)激励对象阙振元、施一晨、张来、徐创越2023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达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64,040股(其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64,90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5.37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885,513.00元;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944,54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3.82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3,608,142.80元;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654,60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3.79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2,480,934.00元),并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23年度现金股利。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表决情况:12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88)。
二、《关于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黄震、石琨、王基平、倪强、徐晓亮、郝毓鸣回避表决,该议案通过。
本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4-090)
三、《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尚需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决定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91)。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1日
● 报备文件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92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完善公司核心资产产权状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完善公司核心资产产权状况的议案》,同意拟补缴公司名下12栋存量房土地出让金,同意将12栋房产划拨产权证转为出让产权证,补缴出让金合计约为7亿左右人民币,具体金额以上海市黄浦区政府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为准。具体详见公司2024年1月6日披露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完善公司核心资产产权状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近日,公司取得了上述12栋房产的出让产权证,支付土地出让金共计约7.055亿元。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90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简称“复星财务公司”)拟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由复星财务公司为豫园股份(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授信服务、结算服务以及其他金融业务,《金融服务协议》期限自2024年9月至2027年8月。在《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间,公司可以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简称“本次交易”)。
●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高科技”)持有复星财务公司51%股权。复星高科技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审计与财务委员会发表意见,认可本次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概述
为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1年5月19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简称“原《金融服务协议》”),由复星财务公司为豫园股份(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授信服务、结算服务以及其他金融业务,原《金融服务协议》期限自2021年9月至2024年8月。在原《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间,公司可以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鉴于协议即将到期,为继续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与复星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由复星财务公司为豫园股份(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授信服务、结算服务以及其他金融业务,《金融服务协议》期限自2024年9月至2027年8月。在《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间,公司可以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
(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复星高科技持有复星财务公司51%股权。复星高科技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审计与财务委员会发表意见,认可本次交易,意见如下:
(1)财务公司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在获准范围内,按其运营要求提供服务;客户仅限于成员单位。因此,财务公司风险相对可控。
(2)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授信、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时,收费标准均等同于或优于国内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的金融服务,且不逊于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类服务。
(3)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本公司财务管理、增加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时,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处理本次协议签署后续相关事宜。
(三)前次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根据原《金融服务协议》,在2021年9月至2024年8月有效期间,本公司可以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本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
■
(四)本次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
二、关联方介绍
企业名称: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1年07月0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0万元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158号1602A、B、C室、1603A室
法定代表人:张厚林。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复星财务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复星财务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21.15亿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21.74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99.41亿元;2023年度,复星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4.14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2.78亿元。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条款
(一)合作原则
1、复星财务公司为豫园股份(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非排他的金融服务。
2、本公司有权在衡量市场价格和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下,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复星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以及在服务期限届满后是否继续保持与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关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
(二)金融服务内容
1、存款服务
(1)复星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2)本公司于复星财务公司存款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厘定,且不低于国内各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所定的平均利率;同时,不低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所定的利率,以较高者为准。
(3)本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
2、授信服务
(1)复星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非融资性保函、债券投资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
(2)在《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间,本公司可以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3)复星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贷款的利率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届时颁布的利率及现行市况协商厘定,且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同品种、同期、同档次贷款之利率。其中,房地产类贷款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市场利率。
3、结算服务
(1)复星财务公司根据本公司指令为本公司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复星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同时,亦不高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以较低者为准。复星财务公司承诺给予本公司结算费用优惠。
4、其他金融业务
(1)复星财务公司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2)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复星财务公司承诺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收费标准;同时,不高于复星财务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标准,以较低者为准。
(三)协议期限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履行必要的审批、授权程序且签署后生效,期限自2024年9月至2027年8月,有效期三年。
四、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除披露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外,还应披露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经核查,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上述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一)关于转让广州复星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
2023年9月,经豫园股份总裁室决议,豫园股份拟以2,097.47万元转让持有的广州复星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8%股权至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二)关于放弃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9%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的关联交易
2023年11月,经豫园股份总裁室决议,豫园股份放弃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9%股权的优先购买权。豫园股份作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此同意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将其所持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9%的股权转让给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其中,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4.5%的股权,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受让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4.5%的股权,同时放弃对该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9%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其他关联交易情况
本公司因日常经营需要,与复星高科技下属企业、关联方发生日常性的关联交易,双方根据业务需要订立购销协议和租赁协议,交易价格将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4年4月25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了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详见本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编号:临2024-044)。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复星财务公司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在获准范围内,按其运营要求提供服务;客户仅限于成员单位。因此,财务公司风险相对可控。
2、复星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存款、授信、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时,收费标准均等同于或优于国内各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的金融服务,且不逊于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类服务。
3、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本公司财务管理、增加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上网公告附件
1.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2.董事会审计与财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1日
报备文件: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89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原因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1)激励对象石磊、于佳、金涛、陆丽羽、崔镝、李雪松、芮胜宇、钟龄瑶、沈华君、施晓倩、郑乐天、吴建杰、陈光熠、曹先锋、邱志强、顾钦、高泽、钱晓军、季雨婷、舒平、张来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龚平已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胡庭洲、唐冀宁、张弛已辞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3)激励对象阙振元、施一晨、张来、徐创越2023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达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经董事会审议及监事会核查,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64,040股(其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64,90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5.37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885,513.00元;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944,54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3.82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3,608,142.80元;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654,60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3.79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2,480,934.00元),并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23年度现金股利。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注册资本预计将由人民币3,896,095,653元减少至人民币3,894,331,613元。
二、需债权人知悉的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其涉及的公司减资事宜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9月13日。申报日以寄出日为准。
2、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复兴东路2号12楼董秘办
邮政编码:200010
电话:021-23029999转董秘办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88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合称《激励计划》)中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64,040股。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9月2日,公司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9月4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9月4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经过认真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10月2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7名激励对象授予58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5.37元。公司在办理授予登记事项过程中,由于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等原因,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585.00万股调整为564.27万股,授予人数由107人调整为103人。
7、2022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1)激励对象孙炜、王凌、何宇栋、霍薪宇、高静珠、屈黎娜、邱夕飞、余虎、阮淼鑫、姜大华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金涛2021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达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经董事会审议及监事会核查,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21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上述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530,92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5.37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2,851,040.40元。
8、2022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授权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除孙炜、王凌、何宇栋、霍薪宇、高静珠、屈黎娜、邱夕飞、余虎、阮淼鑫、姜大华、金涛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530,92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予以回购注销外,其余92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其所持有的总计1,681,581股限制性股票可申请解除限售。
9、2023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3年7月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11、2023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因该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担任公司监事,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50,321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4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标,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4,900股。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2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2年10月1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4、2022年10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经过认真核查,董事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10月2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0名激励对象授予1,101.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3.82元。公司在办理授予登记事项过程中,由于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等原因,本次授予数量由1,101.90万股调整为897.6万股,授予人数由140人调整为124人。
7、2023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134,940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4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标,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44,540股。
(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3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3年8月1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4、2023年8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经过认真核查,董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8月3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509.3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3.79元。公司在办理授予登记事项过程中,由于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其所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数量由509.38万股调整为444.36万股。
7、2024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部分激励对象辞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54,600股。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依据、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注销的依据
1、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四)”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五)”的相关规定,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因激励对象石磊、于佳、金涛、陆丽羽、崔镝、李雪松、芮胜宇、钟龄瑶已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未解除限售的117,3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激励对象沈华君、施晓倩、钟龄瑶、郑乐天、吴建杰、陈光熠、崔镝、芮胜宇、李雪松、曹先锋、邱志强、顾钦、高泽、钱晓军、季雨婷、舒平、张来已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92,74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激励对象龚平已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胡庭洲、唐冀宁、张弛已辞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54,6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年度业绩考核达到“达标”及以上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否则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因激励对象阙振元、施一晨、张来2023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达标”,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7,600股。
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激励对象施一晨、徐创越、阙振元、张来2023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达标”,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1,800股。
3、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的上述1,764,040股限制性股票(其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64,900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944,540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654,600股)所对应的2023年度现金股利。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回购注销上述2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764,040股限制性股票,其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64,90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5.37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885,513.00元;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944,54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3.82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3,608,142.80元;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654,60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3.79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2,480,934.00元。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股
■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1、因(1)激励对象石磊、于佳、金涛、陆丽羽、崔镝、李雪松、芮胜宇、钟龄瑶、沈华君、施晓倩、郑乐天、吴建杰、陈光熠、曹先锋、邱志强、顾钦、高泽、钱晓军、季雨婷、舒平、张来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龚平已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胡庭洲、唐冀宁、张弛已辞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3)激励对象阙振元、施一晨、张来、徐创越2023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达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64,040股(其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64,90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5.37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885,513.00元;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944,54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3.82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3,608,142.80元;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654,60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3.79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2,480,934.00元),并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23年度现金股利。
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六、律师法律意见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对象、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及《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及《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尚须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尚须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1日
● 报备文件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法律意见书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