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桂金复〔2024〕145号
兴业银行南宁分行:
《兴业银行南宁分行关于兴业银行南宁高新支行更名的请示》(兴银桂〔2024〕16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名称变更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科技支行,更名后该机构业务范围及营业场所地址不变。
二、你分行应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提交换发金融许可证的申请,并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你分行应做好变更名称的各项相关工作,维护变更过程中系统、人员、业务等方面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正常运行,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变更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你分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有关法定手续,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更事项的,本行政许可决定自动失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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