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4-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针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管理。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6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提交了自查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公司披露本激励计划的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4-039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德盛路1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159,5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1,148,232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锦良先生主持,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黄振东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管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3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涉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朱军辉、汪泽赟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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