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2 证券简称: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2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且受让方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转让方公司股东赫涛、拓弘(珠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受让方匡小烨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赫涛、拓弘(珠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拓弘投资”)分别与赫涛的配偶匡小烨于2024年6月25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赫涛、拓弘投资拟分别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匡小烨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710,001股、4,255,335股,合计向匡小烨转让公司股份7,965,3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3%,占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44%(以下简称“本次协议转让”)。
2.赫涛持有拓弘投资50%的合伙份额,赫涛与匡小烨为夫妻关系。本次协议转让系股东由于财务和经营规划原因,由赫涛、拓弘投资向赫涛的配偶匡小烨转让公司股份,不涉及向市场增、减持公司股份。对于赫涛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的相关承诺,在股份划转完成后全部由匡小烨承接。
3.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匡小烨六个月内不减持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4.本次协议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5.本次协议转让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且股份过户相关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全部完成。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情况
(一)交易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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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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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弘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珠海横琴齐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赫文先生,其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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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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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赫涛持有拓弘投资50%的合伙份额,赫涛与匡小烨为夫妻关系。本次协议转让系股东由于财务和经营规划原因,由赫涛、拓弘投资向赫涛的配偶匡小烨转让公司股份,不涉及向市场增、减持公司股份。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5日,赫涛与其配偶匡小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赫涛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匡小烨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710,0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占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53%,转让价格为14.57元/股,股份转让总价共计人民币54,054,714.57元。
2024年6月25日,拓弘投资与赫涛配偶匡小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拓弘投资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匡小烨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255,3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0%,占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90%,转让价格为14.57元/股,股份转让总价共计人民币62,000,230.95元。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赫涛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拓弘投资直接持有公司0.15%股份;匡小烨将直接持有7,965,336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43%,占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44%,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匡小烨与拓弘投资及广州创钰铭晨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创钰铭恒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创钰铭汇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创钰凯越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创钰铭泰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分别简称“创钰铭晨”、“创钰铭恒”、“创钰铭汇”、“创钰凯越”、“创钰铭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赫涛持有拓弘投资50%的合伙份额,赫涛与匡小烨为夫妻关系,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增、减持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三)本次协议转让前后交易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赫涛、匡小烨、拓弘投资及创钰铭晨、创钰铭恒、创钰铭汇、创钰凯越、创钰铭泰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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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中以实施分配方案时公司总股本104,900,698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227,700股后的股本104,672,998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已于2024年5月29日实施完毕。因上述方案的实施,股东的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等有所调整,本公告中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总股本146,769,897股为计算基数,占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以总股本146,542,197股为计算基数。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股东持有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
3.以上持股情况为股东直接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匡小烨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均为0.013%,未发生变化;赫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由1.58%减少至0.13%;其余主体未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后,受让方匡小烨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并与拓弘投资及创钰铭晨、创钰铭恒、创钰铭汇、创钰凯越、创钰铭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5.以上数据如存在尾差是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最终交易各方持股数量及比例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数据为准。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股东赫涛、拓弘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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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赫涛与匡小烨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让方):赫涛
乙方(受让方):匡小烨
“甲乙双方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其直接持有标的公司的3,710,001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3%,占剔除标的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5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在本协议中另有定义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涵义:
1.1 “股份转让”:是指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的3,710,001股股份的行为。
1.2 “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完成股份转让及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涉及的所有政府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
1.3 “协议签署日”:是指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盖章的日期。
1.4 “转让完成日”:是指甲方及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完成登记,且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第二条 转让标的股份
2.1 甲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2.2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且交割完成时起,乙方即享有并承担标的股份项下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标的股份项下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标的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57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54,054,714.57元(大写:伍仟肆佰零伍万肆仟柒佰壹拾肆元伍角柒分)(以下称“转让价款”)。
3.2 甲方可在以下第3.3条所列的条件全部满足或被乙方豁免的3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其他协商一致的时间内选择下述其中一种支付方式:
(1)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支付方式。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应以下列各条件在付款日之前已满足为前提;
(1) 双方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文件;
(2) 甲方、乙方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且标的股份过户已经登记至乙方名下;
(3) 甲方已向乙方发出由其签署的付款通知书。
3.4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份转让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除各项税费外,就本次股份转让及准备、订立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 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涉及),亦由双方各自承担。”
(二)拓弘投资与匡小烨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让方):拓弘(珠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匡小烨
“甲乙双方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其直接持有标的公司的4,255,335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90%,占剔除标的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9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在本协议中另有定义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涵义:
1.1 “股份转让”:是指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的4,255,335股股份的行为。
1.2 “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完成股份转让及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涉及的所有政府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
1.3 “协议签署日”:是指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盖章的日期。
1.4 “转让完成日”:是指甲方及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完成登记,且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第二条 转让标的股份
2.1 甲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2.2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且交割完成时起,乙方即享有并承担标的股份项下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标的股份项下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标的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57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62,000,230.95元(大写:陆仟贰佰万零贰佰叁拾元玖角伍分)(以下称“转让价款”)。
3.2 甲方可在以下第3.3条所列的条件全部满足或被乙方豁免的3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其他协商一致的时间内选择下述其中一种支付方式:
(1)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支付方式。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应以下列各条件在付款日之前已满足为前提:
(1) 双方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文件;
(2) 甲方、乙方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且标的股份过户已经登记至乙方名下;
(3) 甲方已向乙方发出由其签署的付款通知书。
3.4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份转让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除各项税费外,就本次股份转让及准备、订立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涉及),亦由双方各自承担。”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不存在就出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
六、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影响
1.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增、减持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赫涛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拓弘投资直接持有公司0.15%股份,匡小烨将直接持有7,965,336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43%,占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44%,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对于赫涛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的相关承诺,在股份划转完成后全部由匡小烨承接。
2.本次协议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其他说明事项
1.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匡小烨六个月内不减持所受让的公司股份,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执行。
3.匡小烨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5.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绿通科技
股票代码:3013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匡小烨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6号4302室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6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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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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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匡小烨与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方之一赫涛为夫妻关系;赫涛持有拓弘投资50%合伙份额,赫涛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广州创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创钰铭晨、创钰铭恒、创钰铭汇、创钰凯越、创钰铭泰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赫涛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拓弘投资直接持有公司0.15%股份,匡小烨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匡小烨与拓弘投资及创钰铭晨、创钰铭恒、创钰铭汇、创钰凯越、创钰铭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方之一赫涛的配偶。由于财务和经营规划原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增、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股份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6个月内不减持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2024年6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匡小烨与其配偶赫涛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赫涛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匡小烨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710,00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3%,占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53%,转让价格为14.57元/股,股份转让总价共计人民币54,054,714.57元。
2024年6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匡小烨与拓弘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拓弘投资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匡小烨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255,3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0%,占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90%,转让价格为14.57元/股,股份转让总价共计人民币62,000,230.95元。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赫涛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拓弘投资直接持有公司0.15%股份;匡小烨将直接持有7,965,336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43%,占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44%,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匡小烨与拓弘投资及创钰铭晨、创钰铭恒、创钰铭汇、创钰凯越、创钰铭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赫涛持有拓弘投资50%的合伙份额,赫涛与匡小烨为夫妻关系,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增、减持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前述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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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中以实施分配方案时公司总股本104,900,698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227,700股后的股本104,672,998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已于2024年5月29日实施完毕。因上述方案的实施,股东的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等有所调整,本报告中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总股本146,769,897股为计算基数,占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以总股本146,542,197股为计算基数。
2.以上股东持有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形。
3.以上持股情况为股东直接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匡小烨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均为0.013%,未发生变化;赫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由1.58%减少至0.13%;其余主体未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后,受让方匡小烨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并与拓弘投资及创钰铭晨、创钰铭恒、创钰铭汇、创钰凯越、创钰铭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5.以上数据如存在尾差是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最终交易各方持股数量及比例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数据为准。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匡小烨与赫涛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让方):赫涛
乙方(受让方):匡小烨
“甲乙双方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其直接持有标的公司的3,710,001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3%,占剔除标的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5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在本协议中另有定义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涵义:
1.1 “股份转让”:是指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的3,710,001股股份的行为。
1.2 “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完成股份转让及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涉及的所有政府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
1.3 “协议签署日”:是指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盖章的日期。
1.4 “转让完成日”:是指甲方及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完成登记,且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第二条 转让标的股份
2.1 甲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2.2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且交割完成时起,乙方即享有并承担标的股份项下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标的股份项下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标的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57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54,054,714.57元(大写:伍仟肆佰零伍万肆仟柒佰壹拾肆元伍角柒分)(以下称“转让价款”)。
3.2 甲方可在以下第3.3条所列的条件全部满足或被乙方豁免的3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其他协商一致的时间内选择下述其中一种支付方式:
(1)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支付方式。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应以下列各条件在付款日之前已满足为前提;
(1) 双方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文件;
(2) 甲方、乙方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且标的股份过户已经登记至乙方名下;
(3) 甲方已向乙方发出由其签署的付款通知书。
3.4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份转让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除各项税费外,就本次股份转让及准备、订立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 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涉及),亦由双方各自承担。”
(二)匡小烨与拓弘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让方):拓弘(珠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匡小烨
“甲乙双方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其直接持有标的公司的4,255,335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90%,占剔除标的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9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在本协议中另有定义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涵义:
1.1 “股份转让”:是指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的4,255,335股股份的行为。
1.2 “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完成股份转让及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涉及的所有政府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
1.3 “协议签署日”:是指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盖章的日期。
1.4 “转让完成日”:是指甲方及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完成登记,且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第二条 转让标的股份
2.1 甲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2.2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且交割完成时起,乙方即享有并承担标的股份项下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标的股份项下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标的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57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62,000,230.95元(大写:陆仟贰佰万零贰佰叁拾元玖角伍分)(以下称“转让价款”)。
3.2 甲方可在以下第3.3条所列的条件全部满足或被乙方豁免的3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其他协商一致的时间内选择下述其中一种支付方式:
(1)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支付方式。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应以下列各条件在付款日之前已满足为前提:
(1) 双方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文件;
(2) 甲方、乙方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且标的股份过户已经登记至乙方名下;
(3) 甲方已向乙方发出由其签署的付款通知书。
3.4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份转让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除各项税费外,就本次股份转让及准备、订立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 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涉及),亦由双方各自承担。”
三、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本次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交易价款的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拟受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不存在就出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增、减持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赫涛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拓弘投资直接持有公司0.15%股份,匡小烨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对于赫涛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的相关承诺,在股份划转完成后全部由匡小烨承接。
2.本次协议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其他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权益变动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绿通科技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匡小烨
日期:2024年6月25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匡小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绿通科技
股票代码:301322
信息披露义务人1:赫涛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6号4302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2:拓弘(珠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88号736办公-A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1.广州创钰铭晨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E2189(仅限办公用途)(JM)
2.广州创钰铭恒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D5781(集群注册)(JM)
3.珠海创钰铭汇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政路588号2栋3003房
4.广州创钰凯越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B5860(集群注册)(JM)
5.珠海创钰铭泰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7659
签署日期:2024年6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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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拓弘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珠海横琴齐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赫文先生,其基本信息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一)创钰铭晨
■
(二)创钰铭恒
■
(三)创钰铭汇
■
(四)创钰凯越
■
(五)创钰铭泰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赫涛持有拓弘投资50%合伙份额,由赫涛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广州创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创钰铭晨、创钰铭恒、创钰铭汇、创钰凯越、创钰铭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由于财务和经营规划原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赫涛的配偶匡小烨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增、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股份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2024年6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赫涛与其配偶匡小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赫涛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匡小烨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710,0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占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53%,转让价格为14.57元/股,股份转让总价共计人民币54,054,714.57元。
2024年6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拓弘投资与赫涛配偶匡小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拓弘投资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匡小烨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255,3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0%,占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90%,转让价格为14.57元/股,股份转让总价共计人民币62,000,230.95元。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赫涛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拓弘投资直接持有公司0.15%股份;匡小烨将直接持有7,965,336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43%,占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44%,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匡小烨与拓弘投资及创钰铭晨、创钰铭恒、创钰铭汇、创钰凯越、创钰铭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赫涛持有拓弘投资50%的合伙份额,赫涛与匡小烨为夫妻关系,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增、减持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前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注:
1.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中以实施分配方案时公司总股本104,900,698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227,700股后的股本104,672,998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已于2024年5月29日实施完毕。因上述方案的实施,股东的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等有所调整,本报告书中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总股本146,769,897股为计算基数,占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以总股本146,542,197股为计算基数。
2.以上股东持有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形。
3.以上持股情况为股东直接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匡小烨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均为0.013%,未发生变化;赫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由1.58%减少至0.13%;其余主体未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后,受让方匡小烨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并与拓弘投资及创钰铭晨、创钰铭恒、创钰铭汇、创钰凯越、创钰铭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5.以上数据如存在尾差是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最终交易各方持股数量及比例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数据为准。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赫涛与匡小烨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让方):赫涛
乙方(受让方):匡小烨
“甲乙双方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其直接持有标的公司的3,710,001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3%,占剔除标的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5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在本协议中另有定义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涵义:
1.1 “股份转让”:是指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的3,710,001股股份的行为。
1.2 “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完成股份转让及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涉及的所有政府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
1.3 “协议签署日”:是指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盖章的日期。
1.4 “转让完成日”:是指甲方及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完成登记,且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第二条 转让标的股份
2.1 甲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2.2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且交割完成时起,乙方即享有并承担标的股份项下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标的股份项下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标的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57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54,054,714.57元(大写:伍仟肆佰零伍万肆仟柒佰壹拾肆元伍角柒分)(以下称“转让价款”)。
3.2 甲方可在以下第3.3条所列的条件全部满足或被乙方豁免的3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其他协商一致的时间内选择下述其中一种支付方式:
(1)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支付方式。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应以下列各条件在付款日之前已满足为前提;
(1) 双方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文件;
(2) 甲方、乙方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且标的股份过户已经登记至乙方名下;
(3) 甲方已向乙方发出由其签署的付款通知书。
3.4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份转让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除各项税费外,就本次股份转让及准备、订立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 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涉及),亦由双方各自承担。”
(二)拓弘投资与匡小烨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让方):拓弘(珠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匡小烨
“甲乙双方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其直接持有标的公司的4,255,335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90%,占剔除标的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9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在本协议中另有定义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涵义:
1.1 “股份转让”:是指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的4,255,335股股份的行为。
1.2 “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完成股份转让及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涉及的所有政府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
1.3 “协议签署日”:是指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盖章的日期。
1.4 “转让完成日”:是指甲方及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完成登记,且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第二条 转让标的股份
2.1 甲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2.2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且交割完成时起,乙方即享有并承担标的股份项下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标的股份项下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标的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57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62,000,230.95元(大写:陆仟贰佰万零贰佰叁拾元玖角伍分)(以下称“转让价款”)。
3.2 甲方可在以下第3.3条所列的条件全部满足或被乙方豁免的3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其他协商一致的时间内选择下述其中一种支付方式:
(1)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支付方式。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应以下列各条件在付款日之前已满足为前提:
(1) 双方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文件;
(2) 甲方、乙方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且标的股份过户已经登记至乙方名下;
(3) 甲方已向乙方发出由其签署的付款通知书。
3.4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份转让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除各项税费外,就本次股份转让及准备、订立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 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涉及),亦由双方各自承担。”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不存在就出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增、减持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赫涛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拓弘投资直接持有公司0.15%股份,匡小烨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对于赫涛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的相关承诺,在股份划转完成后全部由匡小烨承接。
2.本次协议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权益变动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绿通科技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赫涛
信息披露义务人2:拓弘(珠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赫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1:广州创钰铭晨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赫涛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2:广州创钰铭恒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赫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3:珠海创钰铭汇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赫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4:广州创钰凯越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赫涛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5:珠海创钰铭泰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赫文
日期:2024年6月25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字):赫涛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章):拓弘(珠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赫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1(签章):广州创钰铭晨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赫涛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2(签章):广州创钰铭恒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赫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3(签章):珠海创钰铭汇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赫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4(签章):广州创钰凯越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赫涛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5(签章):珠海创钰铭泰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赫文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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