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03号)批准,公司向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426,660,142股股份、向联美集团有限公司发行42,489,116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95,645,53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向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股票数量为199,896,694股,发行价格为19.36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869,999,995.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27,119,999.97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42,879,995.87元。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喜验字[2017]第01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证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滨河支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青年大街支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三、关于重新签订部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说明
为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经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美控股”)、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诚通证券三方同意,将联美控股在盛京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盛京银行上海虹口支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滨河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在银行账号不变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变更为盛京银行沈阳分行。
2024 年6月21日, 公司已与持续督导期独立财务顾问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沈阳分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除签署协议的乙方由盛京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盛京银行上海虹口支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滨河支行变更为盛京银行沈阳分行之外,其他主要内容不变。
此次重新签订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该三方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6月2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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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0110100102000045047、0334210102000008691、0880020102000028543。前述3个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肖章福、杨破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丙方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盛京银行沈阳分行、持续督导期独立财务顾问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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