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4月8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24年4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33,333,3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4,666,666.72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公司自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33,333,3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72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3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3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1)08*****763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8*****040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3)08*****14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4)08*****745井冈山筑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8*****762井冈山和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17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2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股东(井冈山和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相应调整为不低于3.24元/股。
七、咨询方法
咨询部门: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联系人:董爽 赵生萍
联系电话:0991-3720088
八、备查文件
1.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2.《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3.《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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