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周建华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599,1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947%。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于2023年8月9日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周建华先生个人资金需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149,79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487%。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价格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若公司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计划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周建华先生出具的《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减持主体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建华先生于公司上市时承诺:
“(1)本人在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与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作相应调整。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作相应调整。
(4)本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本人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7)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减持股票的,本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在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及股东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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