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孙艺真
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离不开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界面新闻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获悉,投服中心于近日修订并公开发布《持股行权工作规则》和《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业务规则》,旨在进一步夯实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基础。
具体来看,修订后的《持股行权工作规则》一是明晰了开展持股行权业务的上市公司范围,即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的上市公司;二是明确了持股行权的事项内容,包括中小投资者反映强烈的事项,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且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事项,舆论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事项等;三是规定了持股行权的具体行权方式,即可以采取发送股东函件、公开发声、参加或召集股东会、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方式行权;四是规定了投资者服务中心可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通报行权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不配合持股行权的行为;五是强化决策科学性及监督管理。
“引导中小投资者积极行使股东权利能够达到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的目的。但由于一些中小投资者囿于对自身权利的认识不到位,未能充分行使股东权利。投资者服务中心通过持有沪深北交易所每家上市公司一手股票,行使质询、建议、表决、诉讼等股东权利,能够示范引领中小投资者主动行权、依法维权,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刚律师点评道。“
界面新闻了解到,截至2024年4月底,投资者服务中心持有5361家上市公司股票,共计行权4272场,累计行使包括建议权、质询权、表决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等在内的股东权利5848次。
张刚表示,修订的《持股行权工作规则》对于持股行权的原则、组织实施、行权线索搜集与分析决策、行权实施、行权信息公开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使得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的依据更加充足,持股行权的流程更加明确,对投资者服务中心更加规范化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可进一步实现持股行权的“示范引领”“风险揭示”和“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的目标。
此外,此次修订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业务规则》共16条,明确了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宗旨与原则、决策与实施程序等。针对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舆论高度关注且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等情形的事项,投资者服务中心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张刚认为,新《证券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行为的合法性,确立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公开征集主体的法律地位。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征集人,具有三方面优势。
一是投资者服务中心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二是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专业的机构,具有专家的支持和技术的保障;三是经过开展大量的行权工作,投资者服务中心更了解上市公司的规则和中小投资者关切的问题。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是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展持股行权业务的重要方式之一。”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孟文翔律师指出。
投服中心表示,下一步,将以前述两项规则的发布为契机,不断提升持股行权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持续努力拓宽持股行权的深度和广度。开展个案行权,积极揭示风险阻断风险;针对投资者广泛关注的问题开展深入研究,推动专项行权;积极探索推动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示范引领广大中小投资者进一步提升股东权利意识、参与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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