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仲萱 符向军 翟进)自家品牌汽车的重要配件坏了,市民丁某在网店购买。结果到了4S店验证时被告知配件为“翻新货”,安装后车子开起来始终有“顿挫感”。日前,丹阳法院接到了丁某诉网店三倍赔偿汽车配件款的案件。
据了解,丁某与网店客服沟通时,对方保证“配件系进口件,有防伪码”“和原车配件一样,专车专用”。
于是,丁某以低于4S店的价格即1797元,从该网店下单购买了汽车配件。
2023年2月23日,丁某到4S店维修车辆。经拆卸对比,4S店告知:该汽车配件可能是翻新的。丁某当即与网店客服联系,但客服语焉不详。
考虑到配件的最终目的是使用,且客服未给出明确回应,丁某仍将该配件安装至其车辆上,并支付工时费2450元。
然而其后在使用过程中,车辆始终有“顿挫感”。网店客服也一直未妥善解决问题,丁某遂向丹阳法院起诉,要求该网店所属公司及其股东梁某退还汽车配件款1797元,并三倍赔偿5391元,同时赔偿已支付的工时费2450元。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网店客服在表述该配件时含糊其词,有误导丁某购买的意图,丁某在明知某公司并非该品牌汽修配件的经销商或授权服务商的情况下,应当能够预见在网店所购买配件并非正品,且安装在车上使用至今。丁某的行为不足以证明该网店公司欺骗、误导丁某,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鉴于该网店公司和梁某愿意退还汽车配件款,故对于丁某要求赔偿三倍价款并赔偿工时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丁某不服,提起上诉。
为更好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经营者依规经营,二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
在法官规范的法律分析和柔和的情感阐发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网店公司、梁某一次性支付丁某3800元。案涉汽修配件由丁某自行处理,不再退还。
就此案而言,二审法院虽未作出定性判决,而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也通过释法说理的方式向消费者讲明了网络购物的风险,向经营者提出了诚信经营的劝诫。既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也达到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合规经营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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