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9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对海淀区13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酷咖中科(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第二咖啡分店
招牌名称:BLAQ COFFEE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科技培训交流楼)1层2号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北京番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贡湘苑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3号楼一层101号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北京录乃阁餐厅
招牌名称:西部杨华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观景园小区西侧底商南起第五间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北京渝味晓宇餐饮有限公司分公司
招牌名称:渝味晓宇火锅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大街39号1层39-4
存在后厨冰箱未按规定进行除霜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北京四季常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张亮麻辣烫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北坞嘉园南里35号楼二层203室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6、北京荟三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全牛匠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43号环京现代物流设施项目A-1F-014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7、北京柠王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LINLEE林里·手打柠檬茶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3号楼6层602-6006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8、贝特比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五棵松第一分公司
招牌名称:cococean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3号楼6层602-6007
存在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9、北京瀚洋元亨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凉皮先生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15幢-101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0、北京恒强基业茶楼
招牌名称:王老六铁锅鱼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保福寺75号平房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1、北京锦绣润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好多怪兽大盘鸡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B座2层C区02
存在工用具、水池混用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2、可米骏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哞哞小花牛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一街7号4幢118号
存在未按要求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3、北京德和顺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黄焖鸡米饭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层0107-3
存在未清洗水果与直接入口原材料混放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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