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首起同时侵犯“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履信”防伪标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宣判。
“辛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情简介
乳山市牡蛎协会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山东省海阳市辛某在不具备获得“乳山牡蛎”证明商标以及“履信”“履信防伪”标识使用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在其销售牡蛎产品直播间展示了乳山牡蛎授权使用证书和履信防伪标识,并宣称其销售的牡蛎为乳山牡蛎。乳山市牡蛎协会通过防伪溯源系统排查并确认其违法行为后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与山东履信思源防伪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向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乳山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报案。经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配合取证,辛某因涉嫌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先后被乳山市公安局、乳山市人民检察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对辛某的违法行为提起公诉,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
经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辛某未经“乳山牡蛎”“履信”“履信防伪”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多次通过抖音直播平台在其销售的牡蛎上假冒“乳山牡蛎”“履信”“履信防伪”注册商标进行宣传,以海阳牡蛎假冒乳山牡蛎销售,涉案金额达40余万元。辛某在明知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冒用他人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防伪溯源体系双授权证书进行宣传展示的行为,系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24年4月1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辛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8万元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对“为侵犯他人商标权提供便利条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上述辛某假冒“乳山牡蛎”注册商标案中,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同时对其在产品销售直播中展示的乳山牡蛎双授权证书照片及乳山牡蛎生鲜产品履信防伪标签的来源依法展开进一步调查。
经查明,辛某在直播平台中展示的乳山牡蛎双授权证书照片及乳山牡蛎生鲜产品履信防伪标签均为乳山某鲜养殖公司违法提供。乳山市某鲜养殖公司作为乳山牡蛎经营者且签订“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合同,并经培训,应当清楚“乳山牡蛎”双授权证书和履信防伪标签的使用管理要求,但该公司为帮助商标侵权人辛某逃避监管,故意将“乳山牡蛎”双授权证书照片、履信防伪标签及加盖公章的销售单据提供给假冒“乳山牡蛎”直播卖货的辛某使用。
2024年4月10日,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乳山市某鲜养殖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行业规制
乳山市某鲜养殖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同时也违反了《“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乳山牡蛎”地理标志产品防伪标签使用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
对此,乳山市牡蛎协会对其作出以下处置决定并予公示:给予乳山市某鲜养殖公司严重警告,限期一周向协会提交书面保证书,否则取消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授权;同时责令其今后严格按照《“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乳山牡蛎”地理标志产品防伪标签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防伪标签。若再次出现违反乳山牡蛎商标授权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将立即取消其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授权。
典型意义
“乳山牡蛎”文字及图案注册商标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亦属于法定的“注册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本质在于保护受特殊自然及人文等因素形成的特定的商品质量及信誉,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标准要求相关产品来源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及其在实质上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所要求具备的特性,并依法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
近年来,乳山市高度重视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尤其是“乳山牡蛎”地理标志的使用和保护工作。“乳山牡蛎”证明商标产品自2021年11月启用履信防伪溯源保护方案以来,建立了乳山牡蛎和防伪溯源双授权机制,通过识别防伪信息目前已经固证起诉210多起,查办乳山牡蛎侵权行政处罚案件9起,上述案件的查处对保护“乳山牡蛎”区域品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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