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2024年4月1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0.50 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依法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程序,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3月30日、2024年4月20日、2024年4月27日、2024年5月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具体情况
2024年5月13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86,300股,回购总金额为2,370,098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659%,最高成交价为12.7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66元/股。本次回购符合既定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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