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发生的事儿,常常千奇百怪抓不到源头。比如,买了劣质的西瓜苗种出来坏瓜,这瓜还给土地带来了病毒,害了周边一众农户,找谁说理去?又比如,投资100多万元好不容易搞起一个虾塘,还没等丰收,虾塘里的输泥管爆裂,虾都死了,怎么办?再比如,“南汇8424西瓜”卖得好,有超市自己买了标签给西瓜一贴开卖,算不算侵犯知识产权?
4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召开了一场特别的新闻发布会。这家法院从2020年至2023年审结的4127个涉乡村振兴的案件中挑选出了10件,一一为公众详解。试图从判例角度告诉农民朋友们,哪些事儿能干、哪些事儿不能干,哪些委屈可以申诉、哪些委屈可能就只是委屈而已。
7000棵“带病”西瓜苗害人不浅
王某某是上海浦东郊区的一名西瓜种殖户,他承包了浦东某村面积约为42亩的土地种植西瓜。种好西瓜,选苗很重要。他千挑万选看中了居住在浙江省温岭市的江某某的嫁接西瓜苗。江某某提供的瓜苗还有品牌,叫“早佳8424”。
江某某的瓜苗不便宜,1棵的价格为1.1元。王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江某某处买了约7000棵西瓜苗,种植了约40亩地。
2018年5月初,原本应该是西瓜丰收的季节,每天按部就班照顾西瓜的王某某,却迎来一张又一张罚单。他的第一批西瓜切开后瓜瓤呈干裂、絮状、水渍等特征。经第三方机构采样检测病毒,结论为: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呈阳性。
对此,上海市浦东新区植物检疫站要求王某某:1、对西瓜疫情发生点内的西瓜藤蔓、果实、地膜等物品进行集中深埋处理,不得运出地块;2、选择生石灰对已发病的田块做好棚室的土壤消毒处理;3、三年内不得种植葫芦科植物。
王某某花了约一周的时间来完成前述要求。不仅他自己的西瓜卖不成了,同时期内,该地块所在的浦东某镇其他区域种植的西瓜也发生了相关“中毒”情况,亦被要求进行消毒填埋等工作。
为此,王某某把江某某和西瓜苗的培育生产方温岭市某果蔬专业合作社都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损失100万元。
浦东法院的办案法官告诉记者,该案的难点在于“如何确认病毒来自西瓜苗提供方处”,“原告本身是农民,举证能力弱,我们法庭就跨前一步,向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咨询,结合证据、事实、科学规律等,作出判决”。
该案中,法庭最终调查发现,江某某出售的瓜苗确实携带病毒,且江某某在销售瓜苗前未对瓜苗申请出省植物检疫证,存在重大过错。而王某某从外省购买瓜苗,也没向当地植物防疫站备案,没向销售端要求审查秧苗出省植物检疫证书,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分别承担30%和70%的责任,认定原告损失63万余元,被告江某某赔偿损失44万余元。
大虾变死虾,认栽还是索赔
在这些判例中,记者注意到,“举证难”是农户们的共同“痛点”。在实际农业饲养、养殖过程中,不少农户形成了“靠天吃饭”的惯性思维,主动承担损失。但随着“大手笔”农业投资的增加,新生代农户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
《浦东法院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审判工作白皮书》显示,当前乡村纠纷的成因显现复杂多样性。2020年以来,村民与企业法人、政府机构、社会组织间的纠纷达1138件,特别是农村基层组织作为当事人的案件占比明显增加。“农民权益保护类案件整体呈上升趋势,村民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增强了。”白皮书上写道。
在一起某水产养殖合作社起诉某工程公司、第三人许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养虾人”就拿起了法律武器,果断维权。
2018年6月24日早晨,浦东某水产养殖合作社的雇员发现塘里的虾出现了集中死亡的情况。合作社立即动员“养虾人”一起查找线索、取证,同时向渔政部门报案。
这些“养虾人”多方查询发现,虾塘用来抽水使用的随塘河中有一处输泥管爆裂污染了水源。他们顺着输泥管查找,发现管子连着两艘作业船,管子延伸到一公里开外的一处存泥点。
这是一笔不小的损失,这处河塘水面面积约117亩,分成12个小塘。每个小塘里的虾都死了。
取得相关线索后,该水产养殖合作社把某工程公司、湖州某交通建设公司及第三人许某一起告上了法庭。由于原告只能拍摄一些局部捞起死虾的照片,没有能力举证所有死虾情况,为此法院至某镇农业服务中心进行了单独的咨询调查。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发生泥浆水管爆裂的项目不在某工程公司、湖州某交通建设公司合同范围内,而是第三人许某在工程开工前私接了输送淤泥的项目。许某对作业船机械设备维护不当,输泥管爆裂,导致虾塘取水口污染,对虾死亡事件负有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此外,合作社晚上取水时疏于观察水质情况,自身也有过错,因此承担20%的责任。最终,许某被判决赔偿原告187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浦东法院办案法官告诉记者,这一案件的判决是对农村养殖业经济发展秩序的一次全力维护,“重申了养殖业权益的合法性保护,解决了养殖户的民生问题”。
农户租用的土地被强迁填平,应获合理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某村委会在无合法手续情形下,配合农投公司,强迁填平农户租用的土地,也被法院确认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判令村委会要向农户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农户张某在2001年1月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关于闲置土地开挖河塘协议书》,张某向村委会借了20亩地及其周边田埂、边角料等土地,每年上交承包金,协议期为2001年至2010年。这份协议约定如遇国家政策实事工程,张某必须无条件服从,村委会不作任何赔偿。协议到期后,村委会并未要求收回土地,张某又与各农户陆续签订承包协议,协议期为8年。
2015年,上述土地在农田水利专项工程需要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张某同意返还,但要求赔偿。2017年,该村社区经济合作社与张某针对虾塘北面土地上的建筑等迁出事宜达成协议,地上物资迁出,一次性赔偿张某20万元。但张某认为,村委会应按照2015年因政府项目还地复垦补偿款1.5万元每亩的标准支付开挖补偿费。村委会未允,并于2018年4月对张某的虾塘进行强迁,将土地推掉平整,由镇农投公司出面、村委会配合。
2021年,张某起诉村委会。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因开挖、设施投入而付出成本,理应获取相应补偿。法院还收集了10多年前村干部出具的证明,证明2010年时张某与农户签订承包协议应视为续约。而由于土地已平整数年无迹可寻,法院酌情确认按照31亩开挖亩数作为计算基数。
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以1.5万元每亩、共计31亩支付开挖补偿费46万余元,另支付设施补偿费、押金退还等共计53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浦东法院办案法官认为,村委会在无合法手续情形下,配合农投公司,强迁填平已出租给农户的土地,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尽管土地平整已经过数年,但该确定的损失范围还是应该通过同类比照、酌情确定等方式合理确定下来”。
责任编辑:潘圆,宁迪,王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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