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公司现有总股本1,178,523,492股,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1,381,416股,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67,142,076股。
4、本次股东大会涉及董事选举,本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祝方猛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9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9日0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7人,代表股份629,898,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6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92,365,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5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8人,代表股份37,533,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5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8人,代表股份37,533,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8人,代表股份37,533,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58%
(3)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审议的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或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一)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818,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53,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1%;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9%;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二)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818,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53,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1%;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9%;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三)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818,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53,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1%;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9%;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四)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818,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53,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1%;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9%;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五)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818,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53,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1%;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9%;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关联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横店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横润科技有限公司、横店集团家园化工有限公司、祝方猛先生、徐新良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57,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7%;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4%;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53,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1%;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9%;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七)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336,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7%;反对553,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8%;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71,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18%;反对553,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42%;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818,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53,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1%;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9%;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九)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理财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1,447,5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84%;反对8,441,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402%;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82,4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4844%;反对8,441,8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916%;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十)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462,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8%;反对4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8%;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97,2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81%;反对4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79%;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十一)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818,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53,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1%;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9%;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799,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3%;反对9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3%;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34,2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60%;反对9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1%;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8,401,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749%;反对11,487,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237%;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36,8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699%;反对11,487,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6062%;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8,401,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749%;反对11,487,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237%;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36,8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699%;反对11,487,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6062%;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818,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53,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1%;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9%;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8,401,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749%;反对11,487,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237%;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36,8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699%;反对11,487,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6062%;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826,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61,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84%;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刘亚新、冯兰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
证券代码:000739 证券简称:普洛药业 公告编号:2024-29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30日以短信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4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通过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祝方猛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徐新良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选举徐新良先生(个人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时,徐新良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及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
鉴于吴兴先生已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补选祝方猛先生(个人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补选徐新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委员:祝方猛、徐文财、胡天高、徐新良、潘伟光、钱娟萍、陈凌
主任委员:祝方猛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委员:祝方猛、徐新良、钱娟萍、陈凌、潘伟光
主任委员:钱娟萍
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委员:祝方猛、徐新良、潘伟光、钱娟萍、陈凌
主任委员:潘伟光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祝方猛、徐新良、陈凌、钱娟萍、潘伟光
主任委员:陈凌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聘任何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祝方猛先生提名,聘任何春先生(个人简历附后)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时,何春先生不再担任公司高级副总经理职务。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
附:简历
1、祝方猛先生,1972年出生,硕士,中欧EMBA,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经济师。曾任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横店普洛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优胜美特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祝方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21,700股股份,除担任控股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总裁职务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徐新良先生,1969年出生,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曾任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经理、总经理,山东普洛得邦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普洛得邦家园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横店集团家园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浙江普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兼研发中心主任,横店集团有机合成化工九厂厂长。现任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山东普洛汉兴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徐新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10,328股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何春先生,1974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中欧EMBA。曾任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制剂事业部总经理、CDMO事业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普洛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何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3,800股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000739 证券简称:普洛药业 公告编号:2024-30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2024年4月9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实施回购并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9,199,916股股份全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项。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以及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该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在股份回购完成后36个月内未能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经公司管理层讨论分析,综合公司目前情况,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公司拟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9,199,916股公司股票全部予以注销,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注销上述回购股份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178,523,492股变更为1,169,323,576股;注册资本将由原来的1,178,523,492元变为1,169,323,576元。
二、债权人通知
本次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股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三、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一)申报时间: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5月24日,工作日内8:00一11:30,13:00一16:30。
(二)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浙江省东阳市横店江南路399号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员:关先生
联系电话:0579-86557527
传真号码:0579-86558122
电子信箱:000739@apeloa.com
特此公告。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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