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星科技”)董事长谢晓博先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晓龙先生于2023年12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22023006、0122023007号),因谢晓博先生、谢晓龙先生涉嫌短线交易“恒星科技”股票,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董事长及总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0)。
近日,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谢晓博、谢晓龙:
谢晓博、谢晓龙涉嫌短线交易“恒星科技”股票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谢晓博、谢晓龙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谢晓博自2013年8月11日至今任恒星科技董事,2016年11月9日至今任恒星科技董事长。谢晓龙自2019年11月7日至今任恒星科技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谢某军、焦某芬系谢晓博、谢晓龙的父母。谢某军在2023年8月28日卖出“恒星科技”股票26,000,000股,累计成交金额74,880,000.00元。焦某芬在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11日买入“恒星科技”股票3,000,000股,累计成交金额10,120,008.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谢晓博、谢晓龙作为恒星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某军卖出“恒星科技”股票后六个月内,焦某芬买入的行为导致你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谢晓博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的罚款:
对谢晓龙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个人,并非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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