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薛跃女士于2024年4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监管局”)《关于对薛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薛 跃
你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你配偶秦亦鸣于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9月6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27,500股,成交金额100,175元;于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10月17日合计卖出公司股票27,500股,成交金额99,450元。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已将警示函内容及时告知薛跃女士,薛跃女士表示接受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会加强自身及家属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示相关人员及其家属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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