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业绩补偿款、减值款32,236,862.66元及其违约金和律师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具体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基本情况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刘春燕、罗正华(刘春燕的配偶)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披露了收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2]苏0505民初1493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该事项进行立案并完成财产保全措施。
公司于2023年3月1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5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刘春燕、罗正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款、减值款32,236,862.6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2,236,862.6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2、被告刘春燕、罗正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11,625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6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695元,由原告负担56,492元,两被告负担199,2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
被告刘春燕、罗正华在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立案受理。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并购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暨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开庭审理,公司于2024年4月1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民终6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维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5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刘春燕、罗正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11,625元;
2、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5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3、刘春燕、罗正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款、减值款32,236,862.6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2,236,862.66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8起,涉及总金额约1.1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2%。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尚未执行,后续具体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推进对业绩补偿款、减值款的执行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3)苏05民终6347号)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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